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电力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 ] 1439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山西电网、山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工商业用电(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用户)、农业用电继续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执行。调整后的《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山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附件2。
二、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代理购电实施方案另行发布)。
三、请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发布首次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方案有关规定向代理用户售电,公告期间继续按原工商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四、工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按现行峰谷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执行。
五、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将执行中的问题报我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山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2.山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
来源: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