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军历来重视对军人的表彰奖励,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就开始建立了奖励制度,以表彰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官兵。我军的奖励制度随着军队建设的不断发展而日趋完善,在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说起我军的奖励项目,很多人都知道有荣誉称号,一、二、三等功,嘉奖等,但一开始并不是这几项,而是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和完善的过程。
中国工农红军的奖励项目
在红军初创时期,各部队奖励的内容,没有制定统一的制度。1930年以后,随着红军队伍的不断扩大,开始正规化建设,各项制度也陆续建立。
1932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试行《红军纪律条令草案》。条令共四章15条,各章分别为总则、奖励、惩戒、附则。其中第二章为奖励,第五条规定:凡军人特别能尽职责,勤苦耐劳,可作模范者,须奖励之,其奖励项如下:
一、口述的个别奖励;
二、口述的队前奖励;
三、笔记的通令奖励;
四、在纪念会场口述奖励并给奖品。
《红军纪律条令草案》,从誊印的效果看出当时条件的艰苦
这是目前见到最早的有关红军奖励项目的记述。当时的奖励项目比较简单,主要是不同形式的“奖励”,“在纪念会场口述奖励并给奖品”是最高奖励。当时苏区条件非常艰苦,但仍力所能及地给予一些微薄的物质奖励。奖品什么都有,毛巾、茶缸、笔记本、钢笔甚至军装等等。当时能正式以条令规定下来,说明已形成制度。
1933年8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根据《红军纪律条令草案》修改制定的《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其中第五条规定奖励项目仍为四项,只是词序稍有调整:
一、个别的口述奖励;
二、队前的口述奖励;
三、通令的笔记奖励;
四、在纪念会场口述奖励并给奖品。
1935年9月29日,长征到达甘南的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支队(原红一方面军主力)发布的《奖惩条例》规定,凡军人能尽职责,勤苦耐劳,作战特别坚勇、可作模范者,均得给予奖励,其奖励项目如次:
1.个别口述奖励;
2.队前口述奖励;
3.通令笔记奖励;
4.在各种集合中的口述奖励;
5.颁发奖品;
6.升级。
相比1933年《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奖励项目增加了两项,“升级”为最高奖励,一般仅限于初级干部,如排长升副连长、连长,连长升副营长、营长。
1936年8月3日,红军西方*军(以红一方面军为主组成)《关于重新发布奖励与惩戒条例的训令》,规定红色军人奖励项目仍为上述六项。
除条令条例规定的奖励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还给干部颁发过奖章。另外,也根据条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如1934年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一军《战斗员作战奖励条例》,根据缴获武器的轻重,奖励2元至100元不等。
八路军、新四军的奖励项目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和新四军关于干部奖励项目的规定大致沿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的,奖惩权限也没有多大变化。然而,把奖章正式写进纪律条令和奖惩条例,并在各部队广泛实施,是从这个时期开始的。
1939年2月新四军政治部颁发《政治工作人员惩奖条例草案》,规定奖励内容为六项:
一、口头奖励;
二、书面奖励;
三、会议奖励;
四、发报奖励:
五、通令奖励;
六、颁发奖章。
与土地革命战争后期红军奖励项目相比,“颁发奖章”取代“升级”为最高奖励。
1939年5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纪律条例(草案)》,规定奖励内容有八项:
一、口头奖励;
二、队前奖励;
三、通令奖励;
四、纪念会上奖励;
五、物质奖励;
六、部队中名誉记名;
七、升级;
八、奖章。
在1936年《训令》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条奖励项目,即“部队中名誉记名”和“奖章”。“奖章”为最高奖励,根据《纪律条例(草案)》规定,只有总司令才有权授予。
1942年2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军队纪律条令(草案)》规定军队奖励分九项:
一、口头奖励;
二、队前奖励;
三、物质奖励;
四、通令奖励(并可以拍照登报表扬之);
五、纪念会上奖励;
六、部队中荣誉记名;
七、升级;
八、奖章;
九、立传。
又在1939年《纪律条例(草案)》基础上增加了“立传”一项,为最高奖励,由中央军委批准。
1943年10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纪律条令(草案)》,奖励项目又有调整:
一、口头奖励(在站队时表扬其模范行动);
二、通令奖励(有值得全部队效法的行动,在部队命令中宣布表扬);
三、纪念会场上奖励(对特别有意义的模范行动,或一贯的模范行为,在纪念大会上,例如“十月革命节”“五一节”等,宣布奖励表扬);
四、物品奖励(对于模范行动,予以需要的东西——例如表、自来水笔、衣服等);
五、赠送革命武器(对于模范行动,赠以武器——手枪、马刀等,并刻时于其上,以作纪念);
六、部队中名誉记名(对于特别优良的军人,堪为全体模范者,将其姓名永久记载于其服务的部队内,并在每次纪念会上选他为名誉主席团,以资众人效法);
七、红旗奖章(对革命有功绩者,由军事最高机关颁布命令授给);
八、红旗下照相(对革命有功者,在部队的红旗下面照相)。
相比1942年《军队纪律条令(草案)》,取消了“升级”和“立传”,“奖章”改为“红旗奖章”,增加了“红旗下照相”。当时我军还没有自己的军旗,一般以红旗代替军旗;而“红旗奖章”并没有实际颁发。
解放战争时期我军的奖励项目
解放战争期间我军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1946年8月30日 ,晋冀鲁豫军区《关于缴获物资归公与奖励作战有功部队办法的命令》规定,由作战最高司政机关从缴获物资中提出一定数量的物资或现金(不得超过20%),对作战有功的部队和特别有功的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1946年10月,苏鲁皖部队首创立功运动以后,我军各部队普遍开展了群众性的立功运动,于是奖励增加了“立功”项目。记功和颁发奖章是当时干部奖励的主要形式之一。各大战略区都制定了“立功条例”或“立功办法”,以及评功、奖功的规定。奖励项目主要是围绕立功制定的,各战略区部队不尽相同。
解放战争初期由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纪律条令》
1947年6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颁发的《部队立功概则》规定,取消过去小功积大功的办法,功的等级分为特等、一、二、三、四等五级。规定特等、一、二等功分别奖给奖章,三等功发小型奖状,四等功由连或营在快报上表扬或口头奖励,特、一、二、三等功分别由军部(*总指挥部)、军区(纵队)、军分区(师)、团颁发嘉奖令。二等功以上发报功捷报(是寄回家的),三等功以下不发捷报。《概则》还规定,物质奖励可与战利品分配结合。
东北民主联军规定,立功分大功、小功,三小功为一大功,三大功发给奖章,奖励项目依次为小功、大功、奖章。
解放战争后期的我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
1948年6月,华东*军《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规定的奖励项目有七项:
1.口头表扬;
2.登报表扬(并通令);
3.记功;
4.物质奖励;
5.赠予摸范称号并摄影;
6.奖状;
7.颁发人民英雄奖章。
奖励项目与抗战时期相近,“颁发人民英雄奖章”为最高奖励。华东*军设立的“人民英雄奖章”,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四种,依据战斗、工作的功绩大小,分别颁发不同等级的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