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女士咨询:我到一家大型超市去应聘,签订试用期4个月,试用期满后,超市不和我签订正式合同,也没给我交五险一金,请问:超市的做法合理吗?
律师解答:超市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首先,超市在和你约定试用期时,就应该和你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只和你签订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次,既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那么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内容摘自长春市公共法律服务《常见法律以案释法1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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