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有个大龄员工,今年61岁,5年前经熟人介绍入职,由于超过社保购买年龄范围,故该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今年5月中旬该员工值班期间突然昏迷,入院后主治医生说是脑梗,要做手术,需要一笔大费用。
公司领导在第一时间去慰问家属,但家属却表示,虽然他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是公司签的是劳动合同,就应该买保险,所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和全额支付医药费用,还要按工伤进行赔偿,如果瘫痪,公司要负责养老。
那么发生这种情况,会产生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聘用退休年龄的员工,该签什么合同,要不要购买社保?
第二,这个员工的医药费是否该由公司全额支付?
第三,如果员工走工伤程序,有没有办法能够给公司减少赔偿金?
第四,如果员工真的瘫痪了,公司是否真的需要终身护理员工?
简答如下:
1、劳务协议。
国家延迟退休政策并未正式出台和实施,目前来看,男满60岁、女干部满55岁(女工人满50岁),就属于退休年龄。这样的人员入职,按照社保相关规定,是无法购买五险的。然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情形比较多,达到以上法定退休年龄并缴足15年养老保险的、各种提前退休缴足15年养老保险的,所以,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缴足15年养老保险的就需要在退休办理前补足15年,否则,也属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于以上原因,单位聘用以上退休年龄的员工时,只能签订劳务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的就是在社保约定的内容,其他都可以一样,所以,就不能购买社保。
2、医药费由员工承担。
按照上述这个案例,员工值班期间突然昏迷,医生说是脑梗,显然与员工的身体和健康有关。由于达到退休年龄,无法购买医保,单位是没有过错的,也没有必然的义务要给员工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员工达到这种年龄了,员工本人及家属理应考虑到可能会发生这样的疾病,可以采取商业保险的方式,其过错方在员工。所以,产生的医药费理应由员工自己承担,公司可以在体恤员工的角度给予一定的慰问金,或者由双方协商承担费用。
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员工本人和家属可以去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者到当地社区去购买城镇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应加以适当劝导,也能将产生的医药费进行适当转稼。
3、工伤程序无从谈起。
按照工伤条件或视同工伤的情况,此种情况都不适合,并且根本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所以,从社保部门是无法获得工伤补贴的;退一步讲,虽然是在工作场所发生的突发疾病,仍然不属于工伤,只能是员工生病,只可能是医疗有关,与工伤无关。
如果希望从工伤申报来减少公司的赔偿金,就比较难操作;首先这个案例不属于工伤,就因为发生在公司所在的场所,公司就一定要赔偿吗?最多只能协商处理,公司出于人道角度,给予一定的安慰金,根本就谈不上赔偿一事。
4、瘫痪属于员工的事。
脑梗引起半身不遂或瘫痪,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如果一味地要求公司来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或者派人终身护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更加不合理!显然于法于理于情是说不通的,也是站不住脚的,至于家属们的这种看法或激动之词,就让他们说去吧,反正最终是可以通过法院来判决的。
5、谨慎使用超龄人员。
所以在此建议所有的单位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进行劝退和合同终止,即使是特别的人才,使用的风险确实比较大,如果确实要使用,一定要购买商业工伤、大病保险,而且要给员工本人和家属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防止出现意外事情时的扯皮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