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恩爱两不疑,
离婚时却为财产“扯破皮”,
余姚一男子离婚后两次起诉前妻
要求分割拆迁房。
今天,余姚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庭审现场
2014年,姚女士因和丈夫黄先生性格不合等原因,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17年,姚女士再次起诉离婚,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并约定女儿的抚养权归黄先生所有。
不料,离婚后没多久,黄先生就将前妻姚女士及其父母等人起诉至余姚法院。
官司的起因,是姚女士一家因拆迁获得的500平方米安置面积。原来,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姚女士父亲名下房产拆迁。黄先生认为,根据拆迁协议,其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权益,再加上独生子女奖励50平方米,总计享有100平方米的权益。
姚女士认为,拆迁时黄先生的户口并不在拆迁户内,其对被拆迁房屋并无贡献,无权享受安置权益。双方协商不成,最终闹上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得来,是被告作为户主与相关拆迁部门订立拆迁补偿协议而取得,原告黄先生虽未在册,但是在实际安置过程中,将其作为非农户口予以安置;依照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作出的贡献大小、安置人口对安置面积所起作用,结合安置政策规定,酌定黄先生享有50平方米的权益份额。另,被告姚女士一户虚增了1个人口,该虚增人口按照享有50平方米安置份额计算,该份额性质属于独生子女奖励,相应权利应归属于父母享有,故原被告各享有25平方米。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黄先生享有拆迁后安置面积75平方米。
案涉房屋所在的小区
然而,时隔4年,黄先生再次起诉前妻,起因是前妻不愿配合将拆迁所得某小区的房屋过户给他。黄先生认为,法院判决自己享有拆迁后安置面积75平方米,如今前妻一方已经拿到了拆迁所得房屋,理应将房产分割出来。
姚女士一方提出反诉,称按照拆迁安置政策,享受安置房屋需支付相应房款,要求黄先生支付相应的房款共计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拆迁安置房享有共有权,黄先生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拆迁所得安置房,姚女士一方根据拆迁政策的确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因此姚女士一方的反诉要求也合理,购房款要根据拆迁政策据实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黄先生所有,姚女士一方需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黄先生向姚女士一方支付房款13.1万元。
判决后,姚女士一方反应十分强烈,对婚姻早已破裂,但黄先生却仍然可以享有房子权益心有不甘。
考虑到后续还可能会衍生出执行案件甚至可能产生腾空交付房屋等相关诉讼。为一揽子解决争议,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同时,就房屋过户、交付和购房款支付提出协商方案供双方参考。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姚女士及家人表示不再上诉,并与黄先生就房屋过户等事项达成了书面协议。
日前,法官再次拨通姚女士电话,了解到双方均已履行完毕。这场纠缠了6年之久的恩怨就此画上了句号。
中国宁波网记者 董小芳 实习生 吴梦静 通讯员 姚法
来源: 中国宁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