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再审,就是司法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当事人不服二审终审生效判决在六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四)项之规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申请再审,但也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立案庭法官初步审查案卷及证据认为可以符合再审受理,当场会收下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材料,如果当场认为不属于再审申请受理范围,材料当场退回给当事人。
再审立案法官经过认真复查当事人提供的一、二审判决书及证据材料后,认为符合再请立案受理,省高院会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诉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力和义务,意味再审申请己立案。
申请再审立案后,立案庭主审法官会通知原、被告、听证。听证也可能去二审法院或省高院。听证的主要事项主审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再审主张的依据理由,再审申请的新证据原、被告予以质证。
听证六个月之内,省高院立案厅合议庭经过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案本案,或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