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
案情简介2021年9月某日的傍晚,74岁的胡爷爷在过马路的时候被被告一刘某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宜昌市公安局交通支队西陵大队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一刘某负主要责任,胡爷爷负次要责任。经查,被告一刘某驾驶的车辆仅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胡爷爷被送往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右肱骨上端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右肘部皮肤挫伤。2022年1月6日,经宜昌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胡爷爷 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得出胡爷爷右腕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胡爷爷的家属十分担心自己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责任比例问题,后来经过我们团队律师的努力,被告一刘某在交强险外承担80%的责任。
本案焦点我们团队接受胡爷爷的委托后,针对与案件相关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虽然胡爷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考虑到他身份为行人,且处于弱势地位,在为他计算赔偿明细时,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是按照80%主张的。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超过交强险部分,非机动车、行人究竟能按多少比例获赔。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
2.《湖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9条第(四)款规定: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两点:①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行人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可承担80%的赔偿责任;②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法律条文这么规定必然有其存在的道理,正是基于保护弱者方面的考虑,在损失分担比例上可适当偏向受害方,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参与中的安全。
横向参考《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重庆市在道交法实施条文中对此(保护非机动车、行人利益的目的性和实践操作性)的体现更为突出。参考2022年5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2022年修订),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责任。所以,我方坚持要求对方在交强险外承担80%的责任。
案件结果本案经过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刘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