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监察法规定,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等渎职犯罪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在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批准后,可以对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采取“留置”措施,而公职人员被留置后,“讯问”是重要的环节。
当然,留置属于“组织调查”,既不同于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也不同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刑事拘留。对许多民众来说,“留置”工作中办案人员对被留置人员的“讯问”似乎是神秘的。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讯问做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第一,监察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依法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但是,讯问被留置的被调查人,应当在留置场所内进行。
也就是说,办案人员不可以将被留置的人员带去其他场所进行讯问。而对于留置场所一般在什么地方呢?多数是原来纪检机关“双规”党员干部的场所,还有的是在特定的宾馆,还有的设在看守所内专门的场所等。这些场所,除了办案人员,还有陪护人员、生活服务人员等。
第二,讯问应当个别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之所以这样规定,目的是防止个别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或者被调查人员的家属买通,进行内外勾结、传递信息,而两人在场,在有效的杜绝和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上述条例还规定,首次讯问时,应当向被讯问人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名、捺指印。被讯问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被讯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讯问时向其出具《讯问通知书》。
第三,对于办案人员讯问调查人员的顺序,也是有严格的规定,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讯问。
一般来说,先核实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等情况,还要落实被调查人员是否属于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其次是办案人员要认真宣告党的政策和党内法规,尤其是告知留置人员,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违法情况或检举他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包括在党纪处理和移交司法机关时,纪检监察机关都会提出相应的宽大处理的意见。
当然,最重要的是办案人员要讯问被留置人员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所谓连贯陈述,就是不打断其陈述,让其连续讲述或陈述自己的观点、看法,这一点,对于讯问非常重要。
第四,对于办案人员的提问,应当与调查的案件相关,不得提问或问询与本案无关的事情。而被调查人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应当认真、如实回答,办案人员对被调查人员的辩解,应当认真记录、查核。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办案人员讯问时,应当告知被讯问人将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讯问被调查人员的这四个细节,你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