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月,政务院第167次会议批准,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县(旗、区)建立卫生防疫站,开展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卫生监测、卫生宣教和科研培训等工作。此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原防疫大队、专业防治队等基础上,自上而下地建起省、地(市)、县各级卫生防疫站和专业防治所、站,并建立了防疫专业队伍。
1954年10月,原卫生部颁布《卫生防疫站暂行办法和各级卫生防疫站组织编制规定》,明确各级卫生防疫站的任务是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与传染病管理,工作内容拓展到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以及传染病控制等领域。
1955年11月17日,*主席在杭州听取了原卫生部防治血吸虫病情况的汇报后指出,血吸虫病流行范围广,一千万人受害,一亿人民受威胁,要认识它的严重性,并发出“一定要消灭血吸虫病”的号召,要求原卫生部“要把消灭血吸虫病作为当前的政治任务”。根据*总理“扩大预防,以医院为中心指导地方和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的指示精神,原卫生部要求县以上的医院建立预防保健科,乡卫生院建立卫生防疫组,为加强卫生防疫力量。
1959年,在云南省消灭了最后一例天花病例后,再未发现天花病例。1962年,经世界卫生组织证实,中国从此消灭了天花。
3年自然灾害时期,初建起来的卫生防疫体系经受了第一次曲折,许多地方将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与卫生行政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合并为所谓的“三合一”“四合一”,使大批防疫机构工作停顿,人员流失,造成一些传染病回升,给人民健康和工农业生产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直至1962年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后,原卫生部于1964年颁发《卫生防疫站工作试行条例》,明确规定卫生防疫站是卫生事业单位,是国家卫生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1972年,国务院发出《健全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卫生防疫机构逐渐恢复。至1975年已有卫生防疫站2912个。
恢复与发展
体系完善 经费不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卫生防疫站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79年,原卫生部颁布《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明确卫生防疫站是应用预防医学理论、技术进行卫生防疫工作监测、监督、科研、培训相结合的专业机构,是当地卫生防疫业务技术的指导中心,对卫生防疫站的机构设置、任务范围、队伍建设、工作方法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一系列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卫生防疫站的恢复与发展。1982年,围绕加强卫生防疫体系的内涵建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通过推进科学管理,制定实施卫生防疫技术规范,加强了县级卫生防疫站的规范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在总结全国卫生防疫机构建设经验的同时,1983年,原卫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其基本任务为:进行预防医学的技术理论和实践研究;对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防疫机构的卫生监督及预防疾病的实际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专业人员;指导卫生防疫和疫病监督监测工作;组织有关卫生法规、标准的制定及开展技术政策的研究工作;开展预防医学情报资料的收集和交流。从此,从国家预防医学中心到省、地(市)县及各部门卫生防疫站,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卫生防疫组织体系。
1986年,中国预防医学中心更名为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同年10月,在哥伦比亚召开的世界儿童生存专题会议上,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崔月犁代表中国政府承诺,在“七五”期间,分两步争取提高全国儿童免疫接种率,即到1988年以省为单位,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到1990年以县为单位达到85%。到1985年年底全国全面恢复了卫生防疫站。
1989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自此,卫生防疫站为弥补政府投入不足,开始为社会提供卫生防疫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
改革与拓展
从传染病防控到慢性病管理
1992年,吉林省吉林市、上海市嘉定县开始试点实施卫生防疫体制改革。各地也先后在实践中探索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的新模式。卫生防疫工作也开始走上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之路。
这段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疾病谱和死亡谱的改变,以及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出现了防疫防病机构功能、管理体系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中国卫生防疫系统开始将传统的、单纯应对传染病的理念转向慢性病领域(包括伤害和精神卫生领域)拓展。原卫生部在1994年将卫生防疫司改为疾病控制司,增设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处。同时,加强国际结核病防控、计划免疫的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经验;依靠科学,注重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冷链系统,实现了计划免疫3个85%的目标并加大了重大疾病的防控。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0年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门联合颁发《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卫生体制改革进入了全面启动时期。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监督所挂牌,率先进行卫生防病体制的改革。
2001年,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与任务,将原省、地(市)、县卫生防疫站被赋予的卫生执法、监督功能整体划出,有关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集中,增加了预防控制慢性病等功能,卫生防疫站更名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年,经国务院批准,整合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中国农村改水技术中心,组建成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初步形成。
根据改革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本职责和任务,原卫生部制定《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成立整合了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集疾病预防控制、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以促进健康为唯一目标,在实践中从单一、分散的科研型、创收型的机构向公益型、服务型转变。机构管理上实现了从传统的经验管理、行政管理、科学管理向以法制管理为核心的规范化管理转变。
完善与整合
构建“三位一体”防控机制
2003年非典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使广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者经受了考验。在迎战非典之初,由于缺乏整合资源有效应对的能力,凸显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力量薄弱,成为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一个缩影。为此,党中央、国务院更加关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设。
2005年年初,原卫生部发布了40号部长令《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点和具体实施意见。期间,原卫生部就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规范化建设成立课题组,完成一系列的研究,在管理方法上,强调从工作的起点至终点,自计划、实施、评估、总结全过程抓规范管理,实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并推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管理,从定性逐步向定量转化,注意疾病预防控制队伍与复合人才梯队建设。在投入机制方面,强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的技术实施主体,应逐步退出市场化收费服务,将公共卫生技术与资源全部投入到面向社会的公益性服务之中。在专业方面,以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和提高能力为主线,紧紧围绕公共卫生事件发展的业务需求,强化制度建设,明确职能分工;强化应用与科研的关系,提高专业队伍的技术能力,拓宽专业技术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保持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的尖端性、前沿性和竞争力;其专业涵盖传染病防控、慢性病防控、公共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业务领域,不断完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信息化建设、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在应对自然灾害、新发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中,履行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践行保障人民健康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