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条是关于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定。协议监护是确定监护人的方式之一,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基础。
协议监护的意义
前面我们有提到,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分别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规定了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范围、顺序。在法律已对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作了严格限定的前提下,允许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不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推卸责任,导致监护人缺位的情况出现。
协议监护可以不按照前述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根据各自与被监护人的生活联系状况、经济条件、能够提供的教育条件或者生活照料措施等,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选择合适的监护人。既是对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共同意愿的尊重,也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协议监护制度予以认可,既是对实践需求的回应,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协议监护制度。
协议监护的特点
依据本条规定,协议监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协议主体必须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不得与其他人签订协议。对于未成年人,协议监护只限于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协议的主体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协议的主体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经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二,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必须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产生,不得在法律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确定监护人。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监护无效。
第三,协议监护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合意的结果,合意产生后,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一旦确定,即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协议确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判断能力及较强的表达能力,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直接听取其意见,并对其意见是否反映其真实意愿,结合其他一些因素,例如是否受到胁迫等进行判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不具有独立的认知判断能力,但这不意味着这些被监护人没有真实意愿。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也应当结合各种情况,例如被监护人与哪一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等因素,去发现并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对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参考:
吴某茵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申请人吴某茵称其母吴某怡因患精神分裂症被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父亲吴某安因病去世,吴某怡的母亲胡某珍也去世了。现申请人与吴某怡共同生活,且吴某怡本人及其父亲吴某山均同意申请人作为吴某怡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现吴某怡配偶及母亲已死亡,吴某山、申请人吴某茵作为吴某怡的父亲、女儿,系顺序在先的有监护资格的人。申请人吴某茵经吴某怡所在居委会同意,且在吴某怡本人及其父亲吴林山均认可下,申请作为吴某怡的监护人,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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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