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方)和杨某(女方)2008年登记结婚,2018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
一、子女抚养:
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不付抚养费;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
二、财产处理
1.现有的位于市区的按揭贷款买的房屋,归男方所有,贷款也由男方偿还,女方配合男方办理过户手续。
2.家庭存款十五万元全部归女方;
3.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谁借的,由谁还。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完字之后,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但一个月后,男方要求女方按照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女方后悔了,于是男方到法院起诉女方。
女方称:当初买房子的时候,自己掏了六万元;而且房子装修的钱也是自己套的,部分家具也是自己买的,男方应该赔偿女方这些费用,共计十一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陈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实际上也是一份“合同”。
签署的时候,双方是自愿的,而且意思表示真实,因此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故,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书,全面履行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女方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配合男方办理过户登记。至于女方提到的费用,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1. 陈某、杨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2. 杨某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协助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总结: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就正式生效。
法院会认定这份协议,对双方而言,是一份合同,一份自愿签署的合同,因此双方都要按合同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