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从其管理的事业单位借调有关人员长期在其部门工作。对此类人员能否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目前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同时担任违反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有人认为同时担任完全可行,并不违法。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可以看出,如果在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了一定“职务”,就不能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行政职务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根据公务员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政府机关借调人员能否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关键看其是否符合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规定。
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的单位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多见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一般来说,长期在行政机关借用人员,所从事工作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人员,主要从事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如信息网络、档案整理、打字文印、后勤服务等,这类人员虽然在行政机关工作,形式上既不担任行政职务,实际中也不行使行政职权,只是从事行政辅助性事务,这样人员可以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另一类人员,长期被行政机关借用,虽然没有行政编制,也没被任命相应行政职务,但是长期处在行政岗位且履行一定行政职责,也就是所谓的“有其实而无其名”,属于行政工作人员中的特殊群体。尽管他们没有被正式任命行政职务,也仍然是事业单位身份,但是应该视同为担任行政职务,因此,不应该同时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借调是政府行政机关处理繁复工作、突发事件、编制紧缺等问题普遍存在的一种人事交流方式。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如自然资源规划、教育体育部门等,行政编制不多却担负大量繁重工作。为了能够正常开展工作,从下属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的现象十分普遍。对于这类借调人员可否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定要严格把关、区别对待。当然最好办法,还是要尽量避免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混编混岗”现象。
作者:崔厚元(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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