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关于“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依据《府谷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府投资停车场(泊位)的区域和类别划分
(一)按区域划分,将政府投资停车场(泊位)划分为两个区域,其中一类区为人民路及人民路以南,天化路及天化路以西的停车场和机动车道停车泊位。二类区为城区范围内所有人行道停车泊位以及一类区以外区域的政府投资停车场、机动车道停车泊位。(二)按类别划分,将公益性停车场划分为两类,其中一类停车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规划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二类停车场为除一类停车场以外的公益性停车场。
二、停车收费标准
(一)城区道路占道停车1.前30分钟内免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扣减30分钟后按规定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2.收费时间为8:00—21:00,夜间免费停放;3.一类区收费标准:1.5元/车位·30分钟,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收费30元;4.二类区收费标准:1元/车位·30分钟,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收费20元;5.小型车辆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大型车辆按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
(二)公益性停车场停车
一类停车场:
1.停车不足四小时不收费;2.停车超过四小时按1元/车位·30分钟收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3.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收费20元;4.小型车辆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大型车辆按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
二类停车场:
1.前30分钟内免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扣减30分钟后按规定计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2.停车收费时段及标准
一类区:
(1)8:00—21:00(含)1.5元/车位·30分钟;(2)21:00—次日8:00(含)0.5元/车位·30分钟;(3)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收费30元;(4)机动车包年(月)停放收费采取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标准为:包年4200元,半年2200元,包月380元,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适当下浮。
二类区:
(1)8:00—21:00(含)1元/车位·30分钟;(2)21:00—次日8:00(含)0.5元/车位·30分钟;(3)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收费20元;(4)机动车包年(月)停放收费采取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标准为:包年1600元,半年900元,包月180元,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适当下浮。小型车辆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大型车辆按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优惠政策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残疾人驾驶的自有车辆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三)以下场所中如设置有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残疾人驾驶的自有车辆免费提供: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2.交通运输枢纽;3.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4.居民小区。
(四)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四、停车场(泊位)的管理和运营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停车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公益性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运营模式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占用公共资源兴建的停车场)。
(三)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停车场在实施收费前,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停车场(泊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五)所有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应当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必须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和收费窗口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表),标明经营者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段和价格举报电话等要素,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统一制式,以不同颜色区分。五、本方案由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
来源:府谷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