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7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7月1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田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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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5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
(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乌兰牧骑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乌兰牧骑红色文艺轻骑兵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乌兰牧骑的建设、发展、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乌兰牧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面向基层,发扬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的优良传统,丰富基层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和创新。乌兰牧骑坚持队伍短小精干、节目小型多样、队员一专多能。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乌兰牧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乌兰牧骑的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乌兰牧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乌兰牧骑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创作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文艺作品;
(三)开展公益性演出;
(四)辅导群众文艺活动,培养基层业余文艺骨干;
(五)传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新乌兰牧骑的创作方式、表演形式、传播渠道;
(六)开展法治宣传、科学知识普及等服务活动。
第七条 乌兰牧骑编制的核定,应当综合考虑其服务范围和所在地区发展水平等因素,保证乌兰牧骑履行职责。
乌兰牧骑招聘编制外队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乌兰牧骑中熟练使用本地区少数民族语言的队员应当达到一定比例。
乌兰牧骑队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乌兰牧骑队长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九条 乌兰牧骑开展基层公益性演出每年不得少于一百场。
乌兰牧骑不得从事营业性演出。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乌兰牧骑创作、演出和培训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乌兰牧骑排练演出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乌兰牧骑队员退出机制。对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专业舞蹈演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安排到文化、教育、社区等相关单位,保留原有职称待遇;对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队员,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离岗退养。
第十三条 乌兰牧骑队员职称评审,应当考虑其工作特殊性,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乌兰牧骑队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对乌兰牧骑的业务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科研单位应当开展乌兰牧骑人才定向培养,建立乌兰牧骑培训基地,开展乌兰牧骑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乌兰牧骑品牌建设,建立乌兰牧骑传统经典品牌作品保护名录。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乌兰牧骑相关史料的征集、整理、保护和研究工作。
乌兰牧骑应当做好艺术档案以及实物的收藏、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电影电视、出版等媒体和手段,宣传乌兰牧骑,传播乌兰牧骑文艺精品。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乌兰牧骑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鼓励将乌兰牧骑建设成为红色文化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民族文化传承教育基地和大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乌兰牧骑的建设、发展、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
(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乌兰牧骑条例的必要性
乌兰牧骑的诞生和发展是党的文艺路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成功实践,也是传承革命传统的重要成果。六十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一代代乌兰牧骑队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扎根基层、服务人民,永葆本色、无私奉献,守望相助、艰苦奋斗,为广大农牧民送去欢乐和文明、传递党的声音和关怀,凝炼成了独具特色的乌兰牧骑精神和优良传统,形成了享誉全国的亮丽民族文化品牌,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草原特色、地域特色和时代特色。*、*、*等老一辈革命家多次观看乌兰牧骑演出,接见乌兰牧骑队员,号召全国文艺界“向内蒙古乌兰牧骑学习”。江泽民、胡锦涛同志都曾观看乌兰牧骑演出并给予肯定、提出期望。2017年11月21日,**给乌兰牧骑队员回信,亲切称赞“乌兰牧骑是全国文艺战线的一面旗帜”,勉励乌兰牧骑永远做草原上的“红色文艺轻骑兵”。为新时代乌兰牧骑赋予新的历史使命,为乌兰牧骑事业发展指明方向。制定出台《乌兰牧骑条例》,对于发扬乌兰牧骑优良传统、弘扬乌兰牧骑精神、推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对于乌兰牧骑更好担负起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优秀民族文化繁荣兴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新使命,对于我们“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乌兰牧骑的性质和原则
《条例(草案)》界定了乌兰牧骑的性质:乌兰牧骑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条例(草案)》规定了乌兰牧骑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乌兰牧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面向基层,发扬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的优良传统,丰富基层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和创新。乌兰牧骑坚持队伍短小精干、节目小型多样、队员一专多能。
(二)关于乌兰牧骑的职责和义务
《条例(草案)》对乌兰牧骑的职责做了列举。乌兰牧骑主要承担着宣传、创作、演出、辅导、服务、创新等职能。同时,《条例(草案)》对乌兰牧骑每年开展基层公益性演出的场次做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乌兰牧骑的保障措施
《条例(草案)》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乌兰牧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设立乌兰牧骑创作、演出和培训专项经费;保障乌兰牧骑排练演出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二是规定乌兰牧骑编制的核定,应当综合考虑其服务范围和所在地区发展水平等因素,保证乌兰牧骑履行职责;三是建立乌兰牧骑队员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四是在乌兰牧骑队员的职称评定上给予政策倾斜;五是对乌兰牧骑的品牌建设、基地建设、教育培训、考核评估、史料档案管理工作做了专门规定;六是对在乌兰牧骑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七是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乌兰牧骑的建设、发展、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责任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