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取暖费仍按5.51元/㎡收取
近期,晚报热线接到不少市民来电,询问西宁市2020—2021年度取暖费收费标准等问题,市民张先生说,他们小区物业近日开始向居民收取2021年度采暖费,通知上说取暖费要按照宁发改价格〔2019〕701号文件执行,即每平方米5.51元/m2,而居民对此表示疑惑,今年3月份发改委不是将取暖费的标准调整为每平米4.87元了吗?今年是不是应该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来收取呢?还有一些市民询问关于申请停暖、如何检测室内温度等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市发改委价格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督检查处的工作人员,解答如下。
今年取暖费标准为多少?
今年3月份取暖费的价格调整是疫情期间的临时调价,只限于今年2月22日至4月15日这个时间段,2020—2021年度取暖费标准暂时仍然是按照宁发改价格〔2019〕701号文件执行,即每5.51元/月/m2。2019—2020年度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降低后,采暖期多缴的取暖费,可以通过清退或转至下年度冲减取暖费等方式,由供暖企业与消费者双方协商解决。
多层高层取暖收费是否一样?
根据文件规定,目前西宁市多层居民住宅小区供暖价格为5.51元/月/m2,高层及小高层集中供暖价格加收0.20元/月/m2二次加压费,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允许上浮30%(含)内。
小区没有按时供暖,能不能退钱?
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依据合同给用户适当补偿。为保障供用热双方权益,建议热用户在用热前跟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就费用交付、供热质量等进行约定。
业主能否申请停暖?停暖后是否缴纳采暖费?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及《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业主申请停暖需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交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但是前提是不得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
供暖期间住宅楼的室内温度应达到多少?如何检测?
在供热期限内,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6摄氏度,低于16摄氏度的,供热单位应该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但热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房屋墙体与门窗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供热单位不予退费。
西宁晚报记者:楚楚
编辑:孙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