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只是说它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低于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刑事案件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笔者也见过取保候审了,后因发现新证据被批捕了的。
所以在对取保候审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后,对其不应过于迷信,觉得取保候审后案件就没有任何问题了。同时,在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被取保候审了,往往案件会朝一个好的方向发展,这也是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想去努力争取的一个方向。
二、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就是关于取保候审法定适用情形,除了第四项外,办案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社会危险性是办案机关衡量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核心要素。比如像金额很小的盗窃,犯罪嫌疑人还是初犯的话,往往办案机关会认为其社会危险性小,就比较容易取保候审。像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可能办案机关认为取保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也容易脱保,故此类案件的取保难度就比较大。
三、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这三个机关均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笔者在此举例在侦查阶段,常见的取保情形有:
1.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尚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报捕前,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通常所说的“直保”);
2.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案件需要退回侦查的,此时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认为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就会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释放,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继续侦查案件。
无论是哪个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都是由公安机关来执行,具体是由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四、取保候审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意味着在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相应取保候审作出机关应当予以解除取保候审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当然,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情况是,侦查阶段采取的取保候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针对这种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对原强制措施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五、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故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提供保证人,一种是缴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以上就是笔者分享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总结的关于取保候审的几个大家比较常关心的点,当然,关于在哪个时间点提出取保候审、什么情形下更容易取保候审等更为具体的内容,也是大家想关心了解的,但就哪些情形更容易取保候审,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是一个大前提,至于具体到个案是否更容易取保候审,往往都要根据案情、犯罪嫌疑人情况、办案机关风格等多因素来综合衡量判断,没有一个普适性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