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文书送达;
二、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三、处理管辖权异议;
四、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的形式与组成人员;
五、审核各方提交的诉讼材料,依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六、通知必要共同诉讼人;
七、组织各方证据交换与争点确立;
八、阅卷,撰写庭审提纲。
标准做法
1.庭前一定要仔细阅卷,熟悉基本案情。重点审查基本的法律关系:立案案由与诉争事实是否一致,同一诉讼中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要分清是合并还是选择等。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案件的主管、管辖和庭审审理范围。审查起诉状、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是否追加原、被告或者第三人、举证期限是否界满等。
2.通过阅卷、电话沟通、庭前交流等,对案件当事人有个大致了解,特别是一些争议较大、矛盾较激烈案件中年纪较大、脾气较为固执的当事人,一定要提前做好充分预案。对涉及农民工、医疗事故、当事人损害严重、情绪激动、群体性等情况的案件,要妥善安排,先接待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情绪,了解其诉求和损害程度,尽快安排开庭。
3.刑事案件中,对不认罪的案件要特别注意,提前观看庭审录像、对庭前供述非法证据予以审查。
4.对庭审中出现的意外情况,要做好充分准备。需要法警值庭的提前做好准备,避免事发突然、措手不及,必要时准备应急药物和医务人员。
5.检查审判庭中的布置是否合理,铭牌摆放是否到位。
6.检查录音录像设备是否正常,播放设备是否正常。
7.至少开庭前两日与合议庭成员,包括*员确认开庭时间,这年头大家都很忙,有时忘了也情有可原。
8.哪怕与律师很熟,也不要当着另一方当事人的面与之亲切交谈,虽然内容没啥秘密,但容易让人误会。
9.庭前会议明确争议焦点,确定庭审方案。
10.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尽早安排开庭,或者直接进行调解或直接开庭裁判,尽量采用简易程序。
11.重大影响案件,周密安排。如果需要安排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做好举证限期安排,必要时可以开预备庭,最重要的是让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全面把握争议焦点。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可提前固定,直接认定。
重点提醒:开庭审理前一定要充分阅卷,切忌不仔细阅卷就直接开庭。如果对案情没有充分把握,庭审容易受意外情况影响,很难把控庭审进程和方向。二是因为不熟悉案情,可能导致庭审不够细致,该问的没问,当事人该表达的没有表达,写判决时才想起来重要案件事实没有调查清楚,重新组织开庭又非常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