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是中国针对已退出工作岗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设立的一种较优越的社会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干部政策的一项制度。
具体地说,离休就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国发[1982]62号)
所谓“离休”就是人退下来后,依然享受和原职位相同的所有工资福利待遇,就和上班一样。
离休范围包括: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干部;
2.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3.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民主党派,以后—直拥护共产党、坚持革命的干部。
什么是供给制呢?
根据人退函[1982]2号文件,供给制个人生活部分所包括的三项主要内容,即:
1.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
2.发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
3.给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
什么是薪金制呢?
根据劳人老函[1985]15号文件,薪金制的含义: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
离休的待遇怎么呢?
离休后的待遇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离休后工资照发,并按照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每年增发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享受上述待遇的离休干部,一律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
另外,对老干部离休后的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及其他有关生活待遇,都有相应规定。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工作单位列入预算。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项目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 [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