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
是否有效?
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
父母尚在人世
子女就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这种放弃,有效吗?
案
情
简
介
老王夫妇育有四子,因二儿子王二对外负有债务,由老王夫妇代为偿还。经商议,王二签下“老王夫妇代王二偿还对外负债、王二放弃对老王夫妇所有财产继承权”的声明。王二、老王夫妇相继离世后,王二之子小王以“王二放弃继承行为无效”为由向其叔伯主张对老王夫妇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王二在老王夫妇尚在人世时即声明放弃继承权,该声明无效。
该声明是附条件的双方协议,在出具时成立,在继承开始时生效。
该声明从内容上看是单方面放弃继承,实则是老王夫妇和王二关于老王夫妇将来遗产分配的处理,是双方之间的协议,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放弃继承”的行为,声明有效,王二对老王夫妇无继承权。
民法典上的“放弃继承”,指的是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配前,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该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旦作出一般不允许反悔。
案例中的“放弃继承”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在世时,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放弃继承”的情形。从民风民俗来看,虽公民对其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处分权,但为避免日后子女对父母的财产处置不满、兄弟姐妹间反目成仇,父母生前即与子女商议将来遗产的分配是较为普遍的现象。父母与子女经过商议所形成的书面文件,即使含有类似“单方放弃继承权”的内容表述,一般来讲,因同时具备有“父母确定不将遗产分配给该子女”的遗嘱属性及“该子女认可父母的遗产处分行为、保证将来不就该遗产分配问题纠缠吵闹”的承诺属性,应认定是双方合意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对遗嘱规定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六种形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经得起推敲的无疑是公证形式。公证机关拥有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公证人员可指导当事人签署文件,确保权利范围正确界定,真意得到最大保留及认可,文件恒久留存,相较于继承纠纷产生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消耗,办理公证的费用和时间可谓微不足道。
当然,如果选择其他形式的遗嘱,小编也强烈建议,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相关要求,正确订立遗嘱,确保权利无疑、意思真实、表达清晰、效力可靠。
来源:厦门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