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遇到很多这样的情况:夫妻感情岌岌可危,婚姻面临瓦解,这时恰好有一方因长辈过世而取得了继承权。这时,如果享有继承权的一方还有兄弟姐妹或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他(她)可能会放弃继承。不难想象,这种“放弃”更多的时候是为了规避配偶日后分走一半的继承财产。而作为另一方当然无法接受,会认为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恶意的,并主张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那么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单方“放弃继承”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呢?
一、继承权是专属权利
首先,我们要理清继承权的性质。继承权是财产权与身份权相结合的权利,是特殊的财产权。法律将继承财产的权利赋予特定身份的人,旨在保障与死者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的利益。即是说,放弃继承属于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该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干涉,放弃继承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
其次,在继承人未实际取得继承的财产时,其配偶仅享有通过继承所分得财产的共有权。即是说,继承人在继承实际发生前,其配偶不享有对继承权本身的任何共有权利。所以,在尚未得到继承利益之前,其配偶无权干涉继承人做出是否继承遗产的意思。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即使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遗产前,起诉离婚时配偶请求分割的,法院也会告知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是为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放弃的行为无效
前面,我们强调了继承权的专属性质,但是有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即,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以继承人能够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法律对“法定义务”的解释如下:1)有义务有能力尽法定的扶养义务而不尽形成的债务。被继承人因为生活之必须而欠债。如生活费、医药费等,这是因为继承人有能力而不履行造成;2)被继承人为继承人个人事务而欠债。如支付继承人上学、结婚等的专门费用;3)支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的法定义务。具备上述情形的同时,继承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那么其放弃继承才是无效的。
所以,大部分时候,一方单方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都是有效的,除非放弃继承导致他(她)无法履行法定义务。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