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期,我刚办理结束一起公司之间欠款的案件,委托人与被告济南某公司有着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出于对被告公司的信任,虽然被告公司一直拖欠几十万元货款未支付,但委托人仍然给被告公司供货,并多次对账,由被告公司财务给出具了对账单。
2018年,被告公司*不再经营,委托人与被告公司失去联系,虽然偶尔与被告公司的老板联系上,但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彻底失去音讯,公司和家都找不到人,欠条即将过期超过诉讼时效,委托人这才想到找我代理起诉追要货款。
为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对案件和被告公司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结果发现三个问题:一是被告公司虽然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两个*为夫妻关系,属于夫妻共同经营;二是被告夫妻二人竟然于公司*不久办理了协议离婚;三是被告夫妻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均已买卖过户给别人。初步判断:被告夫妻假离婚的可能较大!
记得之前看过有法院判决夫妻*对公司经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于是在起诉时,我将被告公司和夫妻列为了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理认为,原告提供了对账单、送货单、还款协议书、欠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系列证据,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事实上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公司未按还款协议书和欠条实际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还款协议书按日支付违约金。
对于夫妻个人是否应对公司经营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公司*系夫妻关系,案涉货款的发生时间存在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为全资*,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但《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明文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夫妻是两个独立的自然人,无法律规定夫妻两人为*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视为一人公司,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突破法律规定扩大作类推解释。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夫妻两人对公司经营债务承担责任,缺少事实和法律责任,判决被告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及支付违约金。
【陈正斌律师提醒】
1、无论借款,还是欠款,应该及时行使债权,以免夜长梦多。
本案是公司之间长期拖欠货款的纠纷,从法律层面来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法院也会支持欠钱还钱,但如果欠款人经营状况不好,甚至严重资不抵债,那么债权人应该高度警惕,不能再大量的赊欠货款,而且建议现款供货,一旦欠款人出现多次逾期履行的情况,应该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
2、对于夫妻二人作为全资*共同经营的公司,一旦发现夫妻感情或者婚姻变故,应该高度警惕,因为外人分不清他们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而且不管真离还是假离,都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性,应及时催要货款。
3、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建议双方在对账或者要求出具欠条、还款协议时,追加夫妻个人作为还款担保人,这样起诉时可以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涉及借款或欠款的案件,为防范虚假诉讼,现在法院审理都要求非常严格,仅有借条或欠条,尚不足以证实借款或欠款的真实性,应该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资金、货物的交付凭据,建议每隔一两个月就进行财务对账,相应的欠条或对账单要加盖公司公章,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具体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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