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已全面启动,将“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全面纳入卫片执法监管是本年度卫片执法的重要变化之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以及市规划资源局《2022年自然资源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补充规定》,耕地“非粮化”行为判定主要有以下新规则新要求。
一 各类用途管制的“非粮化”行为
全部纳入卫片执法
1.按“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认定上报的5种情形
去年部卫片执法已经要求将占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认定为新增非粮化违法用地,在填报中应填报为“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中的“涉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违法用地”。
今年部规则新增将“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4种情形作为“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认定上报,即在永久基本农田(含15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和3万亩部管储备地块)上建设农村道路、建设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以及在其他耕地(含49万亩市管储备地块和202万亩耕地保护空间以外的一般耕地)上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道路,建设上述养殖、种植设施,应填报为“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中的“农业设施建设违法违规用地”。
2.按“其他用地”上报的“非粮化”行为要分类认定标注
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精神和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相关规定,对属于耕地“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的,除上述5种需认定为“非粮化违法违规用地”的情形外,其他的按照“其他用地”中“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实地未变化”进行填报,并备注“待整治”(即属于用途管制规则禁止情形等实体性问题)“待备案”(即尚未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完善手续等程序性问题)“已备案”(即已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办理规划土地核准(备案)手续)“不占耕地”(即目前无需用途管制的情形)。
3.易错判为“非粮化”的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以设施农业用地为名实施非农业建设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中小河道建设或中小河道建设项目超出认定标准建设的、农村道路超出认定标准建设的、符合小微项目功能但面积超标的,应填报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二 “非粮化”举证要求更加严格
1.设施农业用地
举证时要求必须上传能证明其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照片,对现场核查时处于建设阶段,无法直接通过现场举证反映其农业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的证明材料。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应依据上图入库信息,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对未入库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向市局申请备案文件入库,入库数据应及时报部系统。
2.农村道路
按照“农村道路”填报的,要求线上上传照片可以证明道路路基宽度在8米以内,涉及占用耕地的,还须线上上传《农村道路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土地审核表》。
3.实地未变化(已备案)
对其他按“实地未变化(已备案)”填报的“非粮化”行为,须线下提供《选址规划土地审核表》《占用耕地备案表》等规划土地核准(备案)相关手续。
三 “非粮化”分类处置的三种情形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项目
一经发现,应责令当事人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恢复耕地原状。逾期未整改纠正的,按照最新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立案处罚。
2.待整治的项目
待整治项目即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中属于禁止类的项目,一经发现区规划资源执法部门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为,恢复耕地原状;并向乡镇政府(街道)政府进行通报,督促其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消除。
3.待备案的项目
(1)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中属于先补后占类、许可管制类的项目,一经发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为,抓紧完善相关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划土地核准(备案)手续办理条件的应及时落实整改消除,恢复耕作条件。
(2)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中属于先备后补类的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政府结合实际提出处置意见,经决策不予保留的或不可落实报备的应及时落实整改消除,恢复耕作条件。
(3)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中属于允许准入的项目,乡镇(街道)政府应及时向区规划资源局审批部门报备占用耕地行为。
(来源:上海规划资源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