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不起诉决定书引发网友讨论,湖南一学院副校长刘某某酒后驾车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检察院认为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据了解,刘某某硕士学历,湖南某学院副校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10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据了解,2021年6月5日1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车从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附近出发,途经映日路、麓云路、枫林路、橘子洲大桥、五一路、车站路、远大路,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远大路车站路口至东二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
随后,民警依法将刘某某带至湖南省旺旺医院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毫克/100毫升。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这一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指出,以刘某某的情况来看,其血液酒精测试值远超80mg/100ml的醉驾认定标准,检察院的说法让人难以理解。
据了解,“醉驾入刑”源于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醉驶机动车的,要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也明确规定:醉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发现,同样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的不起诉书显示,上海某有限公司湖南省区经理张某某,2021年6月14日23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小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毫克/100毫升。该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1年12月,陕西西安未央区交警发现姚某酒驾,达到醉驾标准。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姚某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检察官查明后认为,姚某虽系酒驾,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决定不起诉姚某。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赵良善表示,刘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酒驾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刘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判处6个月以下拘役。但是,因刘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以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做法是并无不当。
记者 郝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