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凭什么不能收回?”辽宁营口,男子把房子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把房子留给老母亲居住后,自己却跑了!男子要求收回房子未果后,两次告上法庭,均被驳回诉求。这是为何?
(案例来源:辽宁营口中级法院)
2019年12月18日,廖某以11万的价格,购买了刘某一处29平方米的房屋,并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同年12月22日,刘某以68岁母亲还未找到地方搬为由,与买家廖某约定,以12000元年租金,并一次性付款的方式,租至2020年12月22日。
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年租期已过,刘某失联了,但其母亲却一直还在房子里居住。这可把廖某气坏,䞝她走吧,又于心不忍,不赶吧,毕竟是自己真金白银买来的房子,自己还没住过的。
去年10月15日,廖某终于下定决心,准备去找刘某母亲讨要一个说法,但结果是被对方赶了出来。
廖某心想,你霸占我的房屋,还要赶我走?这是哪门子理?虽然不敢拿老人家怎么样,但可以走合法途径解决。随后廖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收回自己的房子。
可到了法庭上,法院的观点,直接让廖某傻眼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廖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租期到了以后,刘某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即代表双方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视为有效的,即双方已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最后,根据廖某与刘某之间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显示,双方约定:如果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出租方廖某如果要提出终止合同的,需经双方再行签订终止合同书。
法院的意思就是说,租期到了以后,廖某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则视为双方已形成了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关系,即原合同是仍然有效的,而原合同内容又规定了,如果廖先生想终止合同,则需与刘先生签订一份终止合同。
那么问题就来了,刘某已失联,廖某上哪去找刘某签终止合同呢?但是,没有这份合同,那廖某想要收回房子,就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气得够呛的廖某认为,明明是自己买的房子,凭什么收不回来,于是提出上诉。
但很遗憾,虽然在情理上讲,廖某确实是合理的,但法院裁判是必须以法律依据为准绳的。因此,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支持一审的观点,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廖某承担。
有人说,那法院的意思就是说,免费给刘某母亲继续长期居住咯?
实则不然,如果刘某不付房租的话,从法律上来讲,那就构成违约,这样的话,廖某就能以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了。
本案的发生告诫我们,但凡是白纸黑字签合同的,务必要字字句句,仔细斟酌后,方可拿笔。因为合同一旦签订,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来源: 以身说法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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