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刚收完房,看到新房子心里美滋滋的。不料第二天就接到电话,他家漏水了,弄得楼下潘女士家一片汪洋,装修、电器都泡了。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物业、开发商还是杨先生?
开发商、物业觉得房子已经验收交房,和她们就没关系了,既然是杨先生在使用,就应该杨先生承担。杨先生说自己都没入住,不存在使用不当,这明显是房子的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和物业承担。潘女士看这个皮球被踢来踢去,没有一方来主动承担责任,就把三方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方均有责任
物业方面,由于这个房屋不符合打开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却把它打开了,才引起漏水,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
开发商方面,这个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承担损失的30%
业主方面,杨先生在交房当天没有检查房屋,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也有一定过错,承担损失的20%。
深度思考:如果这个房子杨先生已经入住了,这个漏水的损失该由谁承担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