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此公告声明批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80-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2.1、5.2.3、6.4.1、8.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同时废止。
一、新规范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增加了5条强制性条文;
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4.2.1 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 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25mm~500㎜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3 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为500㎜~1500㎜时,应采用盖板覆盖或防护栏杆等措施,并应固定牢固;
4 当非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5.2.3 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作业或通行。
6.4.1 悬挑式操作平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
2 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
3 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8.1.2 采用平网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节;
3、将“临边和洞口作业”中对护栏的要求归纳、整理,统一对其构造进行规定;
4、在“攀登与悬空作业”章节中,增加屋面和外墙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
5.2.8 屋面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作业,当无外脚手架时,应在屋檐边设置不低于1.5m高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2 在轻质型材等屋面上作业,应搭设临时走道板,不得在轻质型材上行走;安装轻质型材板前,应采取在梁下支设安全平网或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措施。
5.2.9 外墙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门窗作业时,应有防坠落措施,操作人员在无安全防护措施时,不得站立在樘子、阳台栏板上作业;2 高处作业不得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不得使用自制吊篮。
5、将原“操作平台和交叉作业”章节拆分为“操作平台”和“交叉作业”两个章节,其中操作平台分为移动操作平台、落地式操作平台与悬挑式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分为安全防护棚和安全防护网,并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6、取消了原“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章节,部分相关条款加入“基本规定”章节;
7、增加了“建筑施工安全网”章节,并对安全网搭设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解读《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 总 则
1.0.1 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目的,在于防止高处作业中发生高处坠落及产生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事故。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在整体结构范围以内的特定的高处作业,包括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与建筑施工安全网搭设等7个范畴。其他机械装置和施工设备诸如各种塔式起重机、各类脚手架以及室外电气设施等的安全技术均在各专业技术规范内分别制订。因室外的施工作业,亦有各种洞、坑、沟、槽等工程,可形成高处作业,故也将其包括在内。鉴于市政设施范围较广,适用范围以建筑施工现场为限。
1.0.3 涉及高处作业的工种相当多,有关施工安全的范畴亦相当广,关于人身安全的各种安全措施,各类工具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等,业已有不少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陆续明令公布,均必须遵照执行,本规范不予重复。
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第12.0.5条的规定,明确高处作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同时明确了所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对于专业性较强、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高处作业,强调要求编制专项方案,以及专项方案必须经过相关管理人员审批。
3.0.2 为加强检查、保障安全,要求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0.3 系参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第1.0.7条的规定而订。
3.0.4~3.0.5 为加强检查、保障安全,要求对安全防护标志等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系参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第1.0.9条及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而订。
3.0.6 高处作业中,除安全技术设施和人身防护用品外,操作时涉及到的物料、废料、工具等,都存在高处坠落的可能而引起伤亡事故,故对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