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酒店油烟造成的滋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的规定,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改建或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不配套特殊烟道的商住综合体建筑,与商住综合体建筑中的住宅层相邻的商住综合体建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住宅、商业、住宅综合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未配套专用烟道,或者在商住综合体建筑内与住宅相邻的商业楼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的相邻当事人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水、通道、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阻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权,排除阻碍,赔偿损失。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七章,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二条要求停止侵权、排除阻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物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第三十七条:侵犯物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害或者要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公平合理。
第九十条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第4.2.3条 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业单位的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9m。
第6.2.2条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m。
第6.2.3条餐饮单位所在建筑小于或等于15m,油烟出口应高于屋顶;当建筑物高度大于15时,油烟出口高度应大于15m。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阻碍,赔偿损失。
第六十五条: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的,污染者应就法律规定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况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