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大刘(化名)在一家游泳馆干瓦工活,因为施工所用的跳板没有防护措施,不慎从4楼高的跳板上坠落,造成多处粉碎性骨折。大刘索要医药费等损失时,游泳馆所属的被告公司称,这个贴瓷砖的工程对外发包给案外人大李,公司的临时工大张得知后就和公司商量,从大李承包的工程中拿一部分来做,公司同意了。于是大张又自己找到原告工人大刘和大张一起贴瓷砖,这样算来,大刘他们根本不认识,不算是公司雇佣的,而是承揽关系,所以不应该赔偿。那么,这种承包分包工程中的工伤责任该如何认定呢?
据大刘称,去年5月,他在被告公司的游泳馆干瓦工活,给墙壁贴瓷砖。一天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所使用的跳板没有防护措施,他在施工过程中从4米高的跳板上坠落。伤势严重,几处粉碎性骨折。住院等花费10万多元,因被告对上述费用没有赔偿,故诉至法院。而被告公司则辩称:自己和大刘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关系,他们不认识大刘,大刘是案外人大李找来的。事故发生后,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对其进行了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大刘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欲对游泳馆内部装修,将室内贴瓷砖的活对外发包给案外人大李。公司临时工大张和公司商量,从大李已承包的工程中拿来干一部分。后大李自行找到原告共同贴瓷砖。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大刘在贴瓷砖时因用力过大,后仰从高处坠落。经诊断为:左股骨多处闭合粉碎性骨折,头面外伤。产生医疗费6万多元,被告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未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认为其和被告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故诉至法院。另查,该贴瓷砖的工程的跳板,是由被告公司找架子工架设的。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原、被告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综合案件事实,原告是案外人大李找到的,和大李共同完成贴室内瓷砖的工程,两人是合伙关系,大李虽是被告公司临时工,但单独就贴瓷砖系其承包的工程,完成的工作量,交付的是工作成果,因此大刘和被告公司之间也应当认定系承包关系。原告大刘在工作中应当系好安全带,自己未尽到自身安全义务而造成自身伤害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该案跳板是由被告公司架设的,跳板及所搭建的施工脚手架应当有防护网,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被告公司未能如此,因此,也应当对原告的受伤负有一定责任。综上,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大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的30%,即两万七千多元。
来源:鞍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