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从太和县政府获悉,该县出台了《太和县边缘户大病患者综合医疗保险再保障工程实施办法(试行)》,让边缘户大病患者看病不再难、付费不担忧,防止边缘户大病患者因自付医药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而致贫,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依据《办法》,此项政策保障对象为因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特殊慢性病门诊),享受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待遇后,满足大病再保障条件的边缘户大病患者。凡参加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贫困人口参保人员,因病在安徽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民政救助对象的,在大病保险及民政救助报销后),对于不享受“351”、“180”政策的边缘户大病患者(2019年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信息系统中贫困标志为“边缘户”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起付线,按照本办法享受大病再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享受待遇时间与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年度一致。
《办法》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执行,再保障起付线为满足再保障对象的大病患者,在安徽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后(符合民政救助对象的,在大病保险及民政救助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实行分段累计补偿。实施分段补偿比例,超过大病再保障起付线标准的,自付合规医药费用扣除起付线1万元后,剩余部分给予分段累计按50%、70%、90%比例报销。大病再保障个人年度累计补偿金额封顶10万元。根据上年度再保障工程实施情况和2019年度再保障实施范围,县政府筹集1129万元设立“太和县边缘户大病患者综合医疗保险再保障工程”专项资金,用于承办保险公司落实再保障政策使用。
“太和县边缘户大病患者综合医疗保险再保障工程”由国元保险太和支公司承办,县财政予以资金保障,一次性拨付至承办保险公司的收入专户,承办保险公司在县医疗保障局、扶贫开发局等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保障对象再保障费用。承办保险公司补偿政策规定范围内再保障资金后,年度资金如有结余将结余资金返还财政专户或继续用于下一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足。
通讯员 李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