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河北省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详情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我省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供电基本概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一)对已安装电力计量装置的终端用户,按照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市场购电或电网代理购电的用户电价执行。
1.居民用电、农业用电,终端用户电价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
2.工商业用电,转供电主体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终端用户按照对应电压等级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由转供电主体市场化购电价格、其用电对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并逐月分摊或分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和新增线损损益。
3.对按规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力计量装置的,用户电价根据转供电主体的购电方式(市场交易或代理购电,下同),执行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电力计量装置的,用户电价根据转供电主体的购电方式,执行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的平段电价政策。
属于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范围内的转供电主体,不得对其终端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对未安装电力计量装置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三)转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含转供电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电量)电费、运行维护费,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转供电主体调整物业费、租金等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四)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各类服务费用,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安装的电力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向终端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三、相关要求
电网企业要按照“控制增量、压缩存量”的原则加快推进转供电改直供电工作。鼓励转供电主体自愿选择将自有供配电设施移交电网企业,实现直接供电。对具备直接供电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要简化手续、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引导转供电主体自觉规范转供电行为。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