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小李资金周转困难,于是找到小白借款200万元,并打印了一份借款合同,打印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还款期限为2015年1月1日一次性还清,合同一式两份。
直到2020年小李一直没催过小白。
2020年1月,小李起诉要求小白还钱,小白主张该合同已过诉讼时效,小李已经失去了胜诉权(失去胜诉权意味着由于没有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无论小李证据多充分法官都不会判决小李胜诉)。
小李拿出合同原件,上面有手写的修改痕迹,手写修改为“还款期限延长到2019年1月1日一次性还清,合同中其他关于还款期限的约定作废 你”,手写部分有小李和小白的签名及两个手印。小李以此证据为由认为还没有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
小白则否认该手写部分的真实性,主张该手写部分的签名手印都是小李伪造的。法院要求小白出示其持有的合同,以证明该手写修改是伪造,小白拒不出示。
法院认为,该合同打印体与手写部分有冲突,但手写部分有双方的签名、手印,而小白又无法提供证据推翻该部分,故手写修改部分认定为真实有效,小李胜诉。
那如果合同的打印体跟手写体出现冲突了,以哪一个为准呢?
以哪一个为准主要看双方在合同的约定。
而主要的是要证明该约定的有效性。
如在本案中,双方的手写体约定打印体关于还款期限的约定无效,且有双方的签名、手印,故以手写体为准。
当然一定要记住,如果要修改合同,要把每个人手上持有的合同都做相同的修改且都要签名、捺印、注明相关事项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