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工龄"一词出现的频率已较以往大为减少,但其作用在劳动管理的过程中仍不可低估。
就目前情况而言,根据笔者的经验,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只须掌握如下要点即可:
1.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4.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
当然,还有许多其它情况,由于不具代表性和典型性,在此不再罗列。
工龄同各种福利的关系
(一)职工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沪府办发(92)15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
(二)医疗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十三条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由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未规定医疗期,而《上海市劳动合)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的规定,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三)病假工资
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四)探亲假
1.国发(1981)36号文对职工探亲假期作出如下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对于归侨或侨眷职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4)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3.对于台胞职工,劳人险(1983)16号文规定:
(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4)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上的年限均应理解为"本企业连续工龄"。
(五)工龄性养老金
根据沪府发(1998)36号文的规定:"工龄性养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退休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
(六)出境定居离职费
(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由此看来,工龄的概念在劳动管理过程中仍具重要意义。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不可忽视或掉以轻心,而应随时做好细帐,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