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稿》)开始公示,与2014年9月印发实施的《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相比,本次《修订稿》明确提出:各区可叠加发放区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区级财政筹措解决。
市级补贴标准最高500元/亩/年
根据《修订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广州市级和区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补贴资金实行差别化分类补贴标准,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500元/亩/年,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350元/亩/年,从化区、增城区200元/亩/年。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负责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的筹措,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安排解决。
《修订稿》明确提出,各区可以统筹考虑本区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现状情况,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贴标准基础上,叠加发放区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区级财政筹措解决。
补贴资金禁止用于公务接待、购买股票
《修订稿》对补贴资金的使用也有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其中,发放到农户的补贴资金,由农户自行支配。
发放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资金应当重点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农机社会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等支出。在上述各项资金落实的情况下,可以将补贴资金用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用途。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执行基本的民主决策程序,通过民主表决按议定用途使用。
发放到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的补贴资金应当重点用于永久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建设和宣传,农田有害生物防治,农机社会化服务,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以及道路、供电、饮水、防火、管护站点、生态监测站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
发放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的补贴资金,禁止用于弥补办公楼、住房等基建开支、购置公务用车、干部报酬、公务接待、捐赠、赞助、购买股票证券等。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娟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黄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