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役,是古代社会中常见的一种剥削方式,同时也是古代国家对民力的一种依赖。夏商周时期,在赋税上实行了劳役地租,也就是让“野人”在公田耕种,在军事上实行“国人”当兵打仗,这两种都是徭役的萌芽。春秋战国时期,国野制度打破,真正意义上的徭役制度建立,各国穷兵黩武,劳役也十分沉重。到了秦汉时期,徭役更加完善,且繁重程度也加深了。徭役制度为秦汉时代的军事提供了兵源,为建设提供了劳动力,但是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机,给后世提供了教训。
一,秦汉徭役制度的建立和其残酷性在西周时期,只有贵族子弟(国人)才有当兵的资格,而黎民被称为“野人”,没有当兵的资格。到了春秋早期,随着列国征战不断,战争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因而各国开始打破国野的分界线,要求野人也要当兵,并提供军赋、兵役,由此,徭役制度开始产生。秦汉时代称呼徭役为“更”或“更徭”、“更役”,承担兵役之人为“更卒”,不需要承担徭役之人为“不更”。秦国的徭役制度早在春秋早期就已经建立,《左传》载,公元前578年,晋伐秦,“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俘虏了“不更”之人,可见当时秦国是有徭役制度的。到了战国时期,推行商鞅变法,正式建立了徭役制度。《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所说“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其中内容反映了秦国的徭役制度情况。
大兴民力
那么秦汉时期哪些人可以享受“不更”的待遇呢?首先,传统的宗法贵族毋庸置疑是不需要服役的,而其他人则主要看起爵位。商鞅在秦国制定了十八级爵位制度,其中达到公大夫,级别以上的就可以免役。西汉规定需要达到五大夫才可以免役。然而这些爵位都是平民无法达到的,因此平民无法从根本上免役。另外,汉代还实行了许多政策性的免役措施,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获得官府的奖励性免役,如为了奖励耕织,商鞅规定“大小缪力本 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汉代曾多次下令“举民孝悌,力田者复其身”。另外,有钱人可以用钱换役,称为“买复”,类似于唐朝租庸调制中的“庸”。但是这些免役措施是一般平民难以享受到的,如“耕织致粟帛多者”基本针对的人群是地主。
秦国由于战争频繁,因而徭役十分沉重,史称“三十倍于古”。秦朝的法律明确禁止逃役,甚至连失期也是大罪,秦简《徭律》有:“御史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也就是按时间长短决定惩罚轻重。到了后来,随着逃役的人越来越多,其处罚措施也就越来越严重,如《史记·陈涉世家》记载“失期,法皆斩”,汉朝也规定有逃亡者,依军法当斩。为了防止人们逃役,秦朝专门制定了《捕亡律》,以重赏来奖励捕亡者,而被捕的逃役者一律以充谪戍,沦为刑徒。
陈胜吴广起义:因为徭役引发的农民战争
服役者必须自备衣服。因此,在中国古代,男子服役当兵后,其妻子则在家为丈夫织衣。这种现象被诗人们时常采用,发展成为了“闺怨诗”,如李白的《子夜吴歌》“长安一片月,万户擣衣声。秋风吹不尽,总是玉关情。何日平胡虏,良人罢远征?”反映了因为徭役而导致的夫妻分离之苦。云梦秦简有两枚木膜记载了几位士兵写给家里的家书,其中要求家人给钱缝制衣服,而且十分紧急,如果没有则“既死矣”。《汉书》记载汉朝时期徭役导致“自悉而补,中道衣敝”“自悉其家资财,补缝作衣”,因为到长安服役,以致家财耗尽。在徭役频繁之际,连妇女也要参与徭役。秦朝时期“丁男被甲,丁女转输”,汉惠帝时筑长安城,男女并征,武帝之时“军旅数起,父战死于前,子斗伤于后,女子乘亭障,孤儿号于道,老母寡妇饮泣巷哭”。这些现象都说明当时的徭役十分残酷、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