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离婚协议书》里约定房子归前妻,怎么前夫欠债还要卖前妻的房?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一起离异夫妻物权确认纠纷案。
阿春和范某于 2018 年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 : 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车子均归阿春所有,其中包括海沧某小区房产一套。2019 年,范某从菲律宾回国后投案,经异地某法院查明 : 范某曾于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分得赃款 200 余万元。该法院判决范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 万元,追缴赃款人民币 200 余万元。
然而,范某名下并无财产可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评估拍卖其离婚时约定给阿春的海沧某小区房产。于是,阿春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主张讼争房产是其个人所有,请求异地某法院排除强制执行并诉至海沧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由其单独所有。
海沧法院认为,讼争房产虽然单独登记在阿春名下,但婚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阿春与范某虽主张买房当时约定房产归阿春所有,但未提交相应的书面约定,故该主张不予采信;且阿春与范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再次对讼争房产描述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对夫妻财产共有的再次确认。虽然双方在离婚时对讼争房产约定归阿春所有,但该离婚协议签订时,范某已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范某在离婚中放弃财产而全部归阿春所有的处置财产行为,损害了被其犯罪行为所危害的被害人合法利益追偿,故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讼争房产属于阿春与范某的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应各分得讼争房产 50% 份额。
综上,海沧法院一审判决登记在阿春名下的海沧某小区房产,其中 50% 份额的所有权归阿春所有,50% 份额的所有权归范某所有。最终,异地某法院依法执行诉讼房产属于范某的 50% 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