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的“买卖不破租赁”和“长期租赁”是怎么回事?
大家好!之前的内容里狗哥提到了“长期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等和租赁相关的问题,一查租约20年,确实让心凉半截!为了给大家解答这方面的疑惑,今天老段就说说法拍房中租赁的那些事儿。
首先有三点需要大家明确:
1、房产存在租赁,也可以被拍卖。
2、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说的是在正常情况下,竞拍人在拍下房子后需要等到租赁期结束才能入住。
3、比较常见的是短期租赁,少见的是长期租赁,大部分长期租赁是不合常理的。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应该有很多朋友都租过房子,大多数正常租赁房屋期限是1-3年,同时设立租赁合同。而且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租赁一般是一年一签,到期续进行续签。
《民法典》第 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不动产抵押权与利用权的顺位先后就依据登记与占有的先后确定, 抵押权登记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之后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租赁权,反之则抵押权优先于租赁权。
但大家要注意的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还需要满足租赁合同成立并已生效;租赁房产已经交付承租人,被承租人实际占有等条件。即使房产的竞买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的存在,租赁关系仍能够对抗竞买人,对于购房者即房屋的竞买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拍卖之后正常情况下需要等到租赁期结束后才能进行清场交房。
什么是“长期租赁”?
讲完了普通租赁,下面老段重点讲讲这坑人的——长期租赁。
不难理解,长期租赁指的是时间较长的租赁,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的租赁期限最长是20年。在法拍房拍卖过程中,可会出现虚假租赁的情况,有些债务人的房产即将拍卖,债务人会声称自己的房屋已经有20年的租赁,都是原房主想阻碍拍卖的正常进行。
而对此,我们可以明确的是:虽然有虚假的长期租赁,但在法律事实上多以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
这里的证据不足,比如说,承租人压根就没有租住在房屋里,一直没交物业费,更有特别离谱的仅仅是以口头约定了长期租期,其实连租金根本都没交过!
对于债务人来说,设立虚假租赁,并借此请求法院阻止房屋拍卖的,则涉嫌刑事犯罪中“虚假诉讼罪”,如证据充足则会根据《刑法》判以刑罚,这可不是开玩笑,要负法律责任的!
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对于想要购买法拍房的人来说,需要明确两点:
①拍卖前期详细调研,排除租赁风险。
②拍卖成交后,对租赁有一个预期风险把控,确保顺利实现清场。
狗哥再次提醒大家,法拍房的竞买以及交易流程不同于二手房和新房,所以一定要树立一个正确的购置观念,才能高效 、轻松 、精准的为自己购置优质房产。也在这里建议大家,在挑选房源时,尽量不要只专注于一套,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两三套作为参拍备选是最好的,以避免被撤拍、暂缓这类的问题影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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