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量刑概述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第二部分:量刑基准的确定
1、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基准
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2、〔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盗窃自行车的价值难以确定,但已达5辆以上;扒窃数额达到600元以上;盗窃农户的家禽、家畜等生产、生活资料,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罚金刑或管制刑。
盗窃数额未达到起诉标准,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 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盗窃数额不满5000元,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能够实际交纳罚金,无法定从重情节,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单独适用罚金刑:
(1)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
(2)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1)扒窃或流窜作案的;
(2)惯犯。
盗窃数额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犯罪数额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000元,基准刑增加三个月。
盗窃数额满8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个情形,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服刑或劳教期间,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因盗窃免予刑事处罚后二年内又盗窃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50份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0份以上不满100份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00份以上不满250份的,盗窃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0份,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4、〔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为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犯罪数额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4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1)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2)犯罪数额达7000元以上的累犯;
(3)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5、〔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每增加犯罪数额4万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盗窃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1)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盗窃金融机构的;
(3)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1)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2)犯罪数额达5万元以上的累犯;
(3)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6、[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盗窃数额5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第1、2、5、8种情形之一或第3、4、6、7中二种以上情形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盗窃数额100万元以上,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第三部分:分格原则
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3个月。
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
第四部分:量刑情节的适用
〔从重情节〕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累犯;
(2)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
(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4)盗窃金融机构的;
(5)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9)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曾因违法犯罪被治安处罚或判刑等前科劣迹的;
(2)将犯罪所得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入户盗窃或者破坏性盗窃的;
(4)携带凶器盗窃的;
(5)盗窃生活、学习、生产、治病急需款或者外国人财物造成较大后果或者影响的;
(6)犯罪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情形中的多次盗窃的。
〔从轻、减轻情节〕
1、限制责任能力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可以在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2、共同犯罪系从犯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无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4、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5、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较轻的,可以考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刚成年的在校生或其他涉世不深的被告人;
(2)基于生活、学习救急或治病等目的而盗窃的;
(3)基于公益目的而盗窃的;
(4)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未区分主从犯);
(4)盗窃他人遗忘物、亲属财物或家庭财物的;
(5)犯罪后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返还被害人的;
(6)案发前主动交还赃物或案发后全部退赃或部分退赃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临时起意、顺手牵羊的;
(2)以偷还偷的;
(3)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同种较重罪行或者供述同种余罪的;
(5)认罪态度好且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
8、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
第五部分〔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2)惯犯;
(3)未全部或者大部分退赃的;
(4)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5)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
(6)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7)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第(3)、(4)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