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法典、豫法阳光、苏州工业园区检察在线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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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百问
2022版
一、物证、书证常见问题 | |||
1 | 物证、书证的来源不可靠,关键物证收集的过程缺乏证据证实(如重要物证的提取过程无录像,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无物证原物、书证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调取人员签字的;物证、书证无保存单位的公章,或仅盖保存单位公章无提取时间、提取人签字等;复制品、复制件未由二人以上制作,或者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的说明、原件保存地点的;等等) | 《刑诉法》第56条,《刑诉法解释》第86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 | 可补正证据(*可予依法补充修正的瑕疵证据,未补正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下同) |
2 | 涉案同一物证、书证在不同文书中表述不一,可能影响判断同一性的(如凶器在勘验检查笔录中表述为单刃尖刀,在扣押清单表述为匕首,在检材提取中表述为水果刀等) | 《刑诉法解释》第97条 | 可补正证据 |
3 | 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证据内容不完整,或者缺少相应签名、公章的(如①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内容不完整,未调取附有照片的原始户籍证明材料,并注明出自何处,由户籍员或办案人员签名后加盖各自所在单位公章;②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的书证,是公安机关从人口信息网调取的人口信息,未经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无误,并由办案人员签名后加盖办案单位公章)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9条,《刑诉法解释》第72条、86条,《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9条 | 可补正证据 |
4 | 扣押物品清单未详细列明物品名称和特点,或缺失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字的 | 《刑诉法解释》第82条、86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230条 | 可补正证据 |
5 | 公安机关未调取有价值的犯罪嫌疑人与涉案人员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信息、微信记录等即时聊天工具信息,或调取但无相关调取手续附卷的 | 《刑诉法解释》第82条,《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意见》第20条 | 可补正证据 |
6 | 依赖客观证据定案的重要案件(如零口供毒品案件),手机来源认定,除常规辨认外,没有对手机饰物、保存的短信和照片、亲友的手机号码、购机凭证、手机串号、手机盒等及时提取固定等 | 《毒品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意见》第20条 | 可补正证据 |
7 | 不具备物证、书证保管条件,证据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受损、改变等情形 | 《刑诉法》第141条,《刑诉法解释》第82、97条 | 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8 | 搜查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搜查证仅有公安机关部门印章,但搜查出的物品有搜查记录和见证人的 | 《刑诉法》第138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2条、223条 | 可补正证据 |
9 |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立案侦查前提取的物证书证 | 《刑诉法》第54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3条、第174条 | 经补正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
二、鉴定意见常见问题 | |||
10 | 鉴定意见未附检材照片的 | 《刑诉法解释》第97、98条 | 可补正证据 |
11 | 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在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证据来源的 | 《刑诉法解释》第97、98条 | 可补正证据 |
12 | 鉴定意见的检材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材的,或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刑诉法解释》第97、98条 | 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13 | 鉴定意见未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的 | 《刑诉法解释》第97、98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255条 | 可补正证据 |
14 |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 《刑诉法解释》第97、98条 | 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15 | 鉴定人作为侦查人员参与同一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违反回避规定)的 | 《刑诉法》第29、32条,《刑诉法解释》第97、98条 |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16 |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 | 《刑诉法解释》第85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6条, 《最高法防范冤假错案意见》第9条 | 可补正证据 |
17 | 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以及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案件,公安机关未对毒品含量及成分进行鉴定的 | 《毒品提取程序规定》第33条 | 可补正证据 |
18 | 未将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 《刑诉法》第148条,《刑诉法解释》第97条 | 可补正证据 |
三、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常见问题 | |||
19 | 无见证人签名的 | 《刑诉法》第133、142条,《刑诉法解释》第82、86、102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6、217、226、229、230、262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25、26、30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13、116、126、127、138、139条 | 可补正证据 |
20 | 见证人与案件及办案机关有利害关系,如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办案单位的辅警、保安人员等 | 《刑诉法解释》第80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4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13、138条 | 可补正证据 |
21 | 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中未体现物证来源、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方式的 | 《刑诉法》第56、141、142条,《刑诉法解释》第85、86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3、217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9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21条 | 可补正证据 |
22 | 现场勘查人员拍摄的核心照片,无对该照片的细目说明,该细目说明未与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中表述的名称保持一致的 | 《刑诉法解释》第86、102条,《现场勘查规则》第49、50条 | 可补正证据 |
23 | 辨认前让辨认人见过被辨认对象,辨认存在引诱或暗示的(注意通过讯问等方式发现该问题) | 《刑诉法解释》第105条,《刑诉规则》第224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0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44条 |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24 | 辨认对象具有鲜明的独特特征,影响辨认结果的 | 《刑诉法解释》第105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0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44条 | 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能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
25 | 辨认未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 《刑诉法解释》第105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44条 | 一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26 | 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 《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9条 | 可补正证据 |
27 |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重大案件重要辨认过程,在制作笔录的同时未进行录音录像的 | 《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两高三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意见》第3条 | 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
28 | 犯罪嫌疑人指认、提取隐蔽性证据的过程未进行全程录像的 | 《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34条,《刑诉法解释》第141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两高三部以审判为中心改革意见》第 3条 | 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
29 | 未单独组织辨认,夹杂在讯问、询问笔录中辨认的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 | 可补正证据 |
30 |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放在同一组照片中进行辨认的 | 《刑诉法解释》第105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9、260条,《刑诉规则》第225条、226条 | 可补正证据 |
31 | 被辨认的人员或照片、物品工具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刑诉法解释》第105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0条 | 非法证据 (*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程序而取得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下同) |
32 | 辨认尸体等物证未制作辨认笔录的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0条 | 可补正证据 |
33 | 辨认笔录后附的辨认对象的照片,辨认人未在辨认出的人员或物证下签字、捺印的 | 《刑诉法解释》第104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 | 可补正证据 |
34 | 辨认笔录无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没有记录辨认时间、地点的 | 《刑诉法解释》第80、104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2条 | 可补正证据 |
35 | 勘验、检查、搜查未制作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 《刑诉法》第133、140条,《刑诉法解释》第86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6、217、226、229、230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16、126条 |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
36 | 补充勘验、检查未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存在矛盾 | 《刑诉法解释》102条,《两高三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5条 | 可补正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