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起诉人汪某于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在韶山某单位处上班,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未足额向起诉人支付工资。后起诉人向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裁决书,起诉人汪某于2022年7月13日收到该裁决书后,于2022年8月15日向韶山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理由
韶山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汪某向韶山法院起诉时已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
三、争议焦点
1、十五日是诉讼期间还是除斥期间,法院能否主动审查?
十五日既不是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应该属于法定诉讼期限,不可以中止、延长,类似于上诉期限,法院应当主动审查。本案中劳动者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超过十五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丧失起诉权。
2、法院能否审理生效的劳动仲裁文书?
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法院可以审理劳动者不服的生效终局仲裁裁决,这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制度;
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于非终局裁决,法院只能审理未生效的非终局裁决。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