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林权属纠纷中,根据法律规定,调处机关依法应当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尽职调查,进而据实作出公正的判断,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调处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往往并不具有事实依据,林权村组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广东惠州林权的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案情简介
案涉争议山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陈村与李村系争议双方,双方均持有林权证,且双方均称自己对案涉山场享有合法权益。2019年9月,陈村申请区政府对案涉山场进行调处。2019年10月,调处机关在未追根溯源的情况下作出了《调处决定书》,决定将案涉山场划归李村所有,市政府复议也维持了这一结果。陈村不服,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调处决定》与《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调处机关重新对案涉争议林场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分析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提供的权属凭证有矛盾的,应当追溯权属来源。对权属来源清楚的,应予采信;对没有权属来源的,应当查证认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山林权属争议双方均持有林权证等权属证明,那么此时就应当由调处机关尽职调查,而尽职的标准,至少应包括追溯权属证明历史、踏界勘查、组织双方现场指界勾图等。
本案中,调处机关并未依法对争议双方土改时期、合作化时期、四固定时期的山林权属证明情况进行考察,这显然是与法不符的,应当判决撤销其作出的《调处决定》。
三、法院判决
1.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处理决定书》;
2.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责令区政府在六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四、案件总结
在山林权属纠纷中,一般调处机关会以林权证作为处理依据,但在调处中却经常会出现“一山多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处机关就不能仅从争议证件内容上咬文嚼字,而应当踏查林场、追根溯源调查,否则其调处便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调处结果,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如果大家在实践中,因调处机关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最终作出了不公正的调处结果,导致自己的山林权益受到了损害,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