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0日,市司法局组织协调,市林业和园林局主办,临桂区南边山镇朗联村委狮子口上村六组和永福县堡里镇清坪村委四定河村村民小组争执临桂区香草岩的“石家屋场、龚家屋场”山林纠纷,在永福县林业局七楼会议室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十几年的跨县山林纠纷在调处干部的努力下,终于画上圆满句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一笑泯恩仇。
▲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协调会
▲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纠纷协议签订仪式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8年4月,永福县堡里镇清坪村委四定河村村民进入临桂香草岩的“石家屋场、龚家屋场”山场砍伐竹、木,与临桂区南边山镇朗联村委狮子口上村六组发生山场纠纷。2008年11月3日狮子口上村六组向临桂区林业局申请调解纠纷,2009年4月13日向临桂区调处办提出申请,请求调处山场纠纷,2009年5月7日永福县堡里镇清坪村委四定河村向临桂区林业局递交答辩。2009年5月25日临桂区南边山镇朗联村委狮子口上村六组向桂林市林业局递交山场纠纷调处申请书。一直以来,临桂区(区)、永福县林业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2012年11月22日临桂区向临桂区南边山镇朗联村委狮子口上村六组、石福胜颁发了《临林证字(2012)第31998号林权证(编号B450901368697)》,该证将香草岩“石家屋场、龚家屋场”山场林地的所有权登记在狮子口上村六组名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登记于石福胜名下。永福县堡里镇清坪村委四定河村村民小组对临桂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22日颁发的《临林证字(2012)第31998号林权证(编号B450901368697)》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后,经过临桂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8日《(2014)临行初字第6号》判决:撤销《临林证字(2012)第31998号》(编号B450901368697)林权证。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2014)桂市行终字第173号》终审裁定:维持临桂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8日《(2014)临行初字第6号》判决。据此,该山场仍存在权属争议,后经市林业和园林局调处,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且分歧较大,达不成协议,山场纠纷搁置。
2022年7月,在市司法局的组织协调下,市林业和园林局重新启动调处程序。2022年8月至10月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调处工作的同志和市司法局调处科的同志多次赴临桂区南边山镇、永福县堡里镇找当事人反复做思想工作,陈述利害关系,在调处干部用心用情用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松口,愿意在政府部门的调处下互利互让,达成协议。
负责调处工作的同志根据历史和现实的情况,双方现场勘界确认,一致认可以原林改图(原法院撤销的《临林证字(2012)第31998号林权证》)为共同主张权属范围,东南西北,四至界限详见附图(红线与蓝线范围为共同主张权属范围),以附图为准。经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工作人员组织现场勘验,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召开协调会,组织双方调解。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于2022年10月20日在永福县林业局会议室,组织召开双方调解会议,当事人代表到场,市司法局,永福县、临桂区县直有关部门,堡里镇、南边山镇人民政府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协商一致,双方自愿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按照接近五五分配的要求,选择明显地形地貌为分界线,对该纠纷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协商决定如下:
该林地红线范围内,林地所有权属于狮子口上村六组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属于石福胜管理使用;蓝线范围内属于永福县堡里镇清坪村委四定河村集体所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属于吴昌文、吴昌贵管理使用。中间以水槽为界,从南向北五个分界点(经纬度)分别为:37418606.138,2751097.832;37418640.426,2751170.293;37418638.111,2751273.595;37418688.911,2751379.958;37418713.889,2751468.355。即此界线从南向北,从南向北右边为狮子口上村六组集体所有,左边为永福县堡里镇清平村委泗定河村集体所有。
▲临桂方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
▲永福方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
来源:桂林市司法局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科、桂林法治在线
编辑:桂法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