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和公建工程在设计中利用加大层高,如通常层高3m设计为6m,在使用装修过程中再由业主采用钢结构或现浇混凝土结构在中间位置增加夹层,以达到增加使用面积的目的,这种建筑形式存在违规、在结构安全方面尤其存在隐患等诸多问题。
一、钻现行规范漏洞,非法增加使用面积。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3.0.2 条规定:“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按照此条规定有围护结构的夹层应计算建筑面积,但现在开发商在建设时按中间无夹层只报建一层的建筑面积,竣工后在使用阶段通过增加夹层楼板扩大了实际的使用面积,按规定这个增加的面积应计入建筑面积,这么做开发商就可以在规划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通过提高售价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且施工时每户少施工一层楼板,把这部分造价变相转成业主的装修改造费用,也降低了工程造价。即使出了问题,开发商又可以以中间夹层和户型改造是业主自行的为名,逃避违规的责任;对业主而言,通过增加夹层多获得一倍使用面积也颇具诱惑。
二、用户装修时私自增加夹层楼板,改造水电线路属于对原有建筑重大改造,违反了《建筑法》。
在结构上增加夹层楼板,如设计时把夹层荷载按照均布荷载落在底层板上,改造时在夹层标高增加梁板则把荷载直接传给墙柱,改变了荷载的传力途径;且因改造施工极大可能会对原有承重构件造成损伤(因增加梁板施工而损伤墙柱钢筋及混凝土);水电设计时因户型未确定,水电线路没有完善,业主装修时水电线路自行设计改造而未经消防审查存在火险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增加结构夹层对建筑结构安全有重大问题,违背设计原理、规范强条和其它多项条文(如《高规》3.4.6、3.5.2、3.5.3、3.5.6、3.5.7、3.6.2,《抗规》3.4.3“楼板局部不连续”、“侧向刚度不规则”、“楼层承载力突变”等条文)。
设计院在设计此种结构时一般有两种方式,其一建模分析时把中间夹层各构件及荷载均按正常楼层输入计算(如层高为3m)(见图2),在出施工图时把中间夹层框架梁保留,其余次梁及楼板均不画,形成一层有梁板一层只有空梁的施工图;其二为按大层高(层高6m)建模(见图3),把中间夹层的荷载摊成均布面荷载叠加到下一层楼板。这两种计算模型都与建成使用阶段的实际情况不同。根据计算原理,竖向构件计算简图为以楼板为支座的竖向连续构件,如楼板缺失,即使设有框架梁也不能提供与楼板匹配的水平刚度,无法作为竖向构件的水平支座,所以第一种方式从原理上就是错误的(图2a与3a不同),模型计算出的各种指标都是错误的,不能用于规范考量,即使业主后期增加了夹层楼板,但楼板型式不定(且施工质量参差不齐,没有监管,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采用钢结构楼板或混凝土楼板,或局部设置跃层大孔洞,模型计算均无法等效考虑,也不能提供和计算假定一致的水平刚度(见图4,楼层实际侧向刚度图4a无法计算)。第二种设计方式本文第二条提到了,用户改造后的结构完全不能保证按照均布荷载方式导荷,与实际模型也不同;而且第二种方式如业主增加了夹层梁和楼板,在楼层中间相当于设置了一个具有一定水平刚度的支座(见图4及4a),在地震力和风荷载作用下会给墙柱造成水平力,设计时无法考虑此荷载而造成安全隐患。还有一种结构型式如核心筒或交通核部位是小层高的其它部位是大层高的,如何计算和设计都是有问题的,理由同上。
结构平面、剖面及竖向构件计算简图见附图1~4。
综上所述,开发商推行的此种设计建造时为大层高,使用阶段增加夹层的建筑形式存在诸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建议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出台相关法规,禁止这种建筑形式的采用,并在规划审批和施工图审查,施工及竣工验收环节增加对此种建筑形式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