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6日讯 买到过期食品怎么办?自己认栽?要求退货?退“5块钱”花18块钱车费?
其实,买到过期、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商家赔偿实际发生的损失(比如退货、赔偿医药费)外,消费者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且:最低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如果商家狡辩法律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需要赔偿,但是“我不知道啊”,怎么办?
请给他看这个↓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如果商家他说“与我无关,是厂家的问题,你找厂家去”,怎么办?
请给他看这个↓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还有这个↓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食品安全无小事,望所有生产经营者警钟长鸣,保食品安全,筑健康长城!
视频转自:济南高新区法院《猛说一分钟》栏目
闪电新闻记者 马帅 济南高新区法院 王越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