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例咨询,咨询人在2018年花了480万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其儿子的名下.平时也是他们共同生活在这套房子里,咨询人的儿子儿媳最近在闹离婚,要求分割其住房,他现在非常焦急,如果儿子儿媳离婚,这房儿媳妇能分割一半走吗?
其实这不是个例,现在的房价高昂,完全单独靠子女自己挣钱负担买房是非常艰难的,所以很多时候,做父母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都会帮忙子女购买房产,有的是全款买房,也有的是赞助首付后面帮忙还贷。但是当今社会的离婚率是居高不下的,很常见的情况就是,过了几年,万一子女闹离婚,那么当年做父母的投入这么多的钱买的房子,到时候子女配偶要分走掉一半,这可如何是好?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回到我们的法条,看看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一点应该很好理解,婚前父母购买的房子赠与子女的,这是子女的婚前财产(除非明示赠与双方)。第二点就要特别注意了,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就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了。该规定其实是与我们之前的婚姻法解释完全相反的。2021年民法典出台前,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的房子,如果登记在子女的个人名下,是算子女的个人财产的,不能参与分割的。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出台后,就算是只登记子女一个人的名字,做父母的如果没有对这个赠与作出约定,或者碍于情面,约定的不明确,都是算做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子女离婚,其配偶是能够分走一半的。
所以回到我们的咨询,因为咨询人是在2018年购买登记在其儿子的个人名下的,所以这是算作对儿子的单独赠与,是算作其儿子的个人财产的,其儿媳是不能主张分割的。
虽然咨询人的担忧没有成真,但是假如他好巧不巧刚好是在2021.1.1民法典出台后才买的房,那其儿媳妇是能主张进行分割的,这也是很多人的担忧,那么怎么避免呢?此时一定要注意,我们可以与子女签订一份房产赠与合同(约定赠与子女一人),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再拿着公证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事后补签需取得子女配偶的同意并签字确认
很多人买房之前是没有签订这份协议的,事后才发现法律风险。如果子女夫妻关系和睦,这时候补签,只要子女配偶同意,协议是能生效的。当然,如果已经在闹离婚或者夫妻感情不和睦,子女配偶如果不同意,事后与子女单人补签合同是不产生法律效力。
2、如父母购买的房子还有贷款,可先签订赠与协议进行公证,还清贷款后再过户。
3、如果房产能够立马过户,不一定需要公证。
所以最后总结,2021年1月1日之前,父母给子女买房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的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不能被分割。2021年1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父母给子女婚后购买的房子是算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没有事先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损失可就大了。
以上就是今天我带来的关于婚姻法律的相关学习。如果有疑问,欢迎留言私信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