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由90年代起进入经济增长和现代化进程,并随之建立了可靠的法律框架,以保障促进投资所需的稳定条件。本文简单阐述秘鲁投资法律规定,签证申请及海关法律制度,为海外企业在秘鲁投资提供参考和指引。
1. 秘鲁投资及税务激励
A. 外国投资的法律待遇
秘鲁拥有促进和保障外国投资的综合体制。此外,在矿业、油气、电信、农业和渔业及其它行业领域存在特殊规定, 以更加深入地管理外国投资。
有关外国投资最主要的原则如下:
1) 外国投资拥有与本国投资相同的待遇;
2) 外国投资者可在任何经济行业进行投资;
3) 依照法律,任何来自境外且通过合法方式进行经济活动并创造利润的投资,均可视为外国投资:
4) 外国投资无需政府事先明文批准。
5) 没有汇率管制;外币的使用、兑换和汇出完全自由。
B. 外国投资保护
投资者有权获取司法稳定制度。为此,应签署《司法稳定协议》。通过这种协议,政府可保证部分司法制度的稳定,并在一段指定的时间内向协议签署者提供部分保障。与基础建设和/或公共事业项目(依据N°059-96-PCM号最高法令)相关的租借合同的持有人及其投资者,也可签署《司法稳定协议》,其期限与租借合同的期限相同。秘鲁《宪法》第62条规定,国家可以签署法律级别的合同,合同对缔约各方具有法律效力,即:缔约各方(包括国家一方在内)受其条款约束,不得单方变更协议。具体而言,政府不得单方面通过颁布某项法律而更改合约,也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使合约失效。只要满足法定要求,可随时签署《司法稳定协议》。如果在履行一项司法稳定协议之前,已经通过向本地企业注入资 本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则该投资可视为《司法稳定协议》中投资者和本地公司对投资承诺的履行,但条件是增资在本地企业的会计账簿上记录后的12个月内,必须签署相应《司法稳定协议》。
2. 秘鲁外国货币规定及签证申请
A. 外国货币
秘鲁法律对外汇的买卖没有规定任何限制或约束。因此,在外汇的买卖及向秘鲁境内外汇入和汇出时,不存在登记、 审批或其它类似的管制。外币的交易或兑换,无需事先批准。如双方同意,任何货币均可兑换成秘鲁新索尔,并在秘鲁境内的任何交易中使用。任何种类的银行账户均可以美元或其它货币开立。同时,贷款可以通过美元或任何其它货币进行,无需满足任何特殊条件。
B. 移民及获取签证的要求
(1) 商务签证。《外国人法》规定,商务签证的对象是入境本国但没有居留倾向者。尽管不能在秘鲁获取收入,但允许其签署合同或交易。 商务签证持有者不得向境内公司提供服务(无论自雇或被雇),即使服务费由境外企业承担。该规定仅承认两种例外情况:(i)作为秘鲁境内企业董事的报酬费,(ii)或国际讲座或顾问的报酬费,但需要经由服务合同,该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连续的日历日,或在12个月中累计不得超过30个日历日。
(2) 其企业法定地址不在秘鲁的外国员工。该移民身份的对象是,由非境内企业资方委派至秘鲁,以资方名义提供某种合同服务的外国工人。 双方企业应签署服务合同。依据该合同,境外企业向秘鲁境内企业提供某种服务。境外公司为执行该服务合同可向秘鲁派遣部分员工。获取该身份的外国公民,有权依法在秘鲁工作3个月,期限可以延长至1年。1年过后,外国公民应重新获取签证。
(3) 工作移民身份。外国工人如有意在秘鲁工作和居住,应获取工作移民身份。为此,应与资方签署外国人工作合同,该合同应交与劳动管理当局审批,以便(通过所递交的文件)核实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及是否符合雇佣外籍工人的比例限度。其后,应依照移民局的行政程序,由移民局发放外国人居留证,以便外籍工人在秘鲁从事被雇型服务工作。
3. 秘鲁海关法律规定
《海关总法》由第No. 1053号法令批准生效,该法规范了商品向秘鲁境内外出入的基准。
(1) 进口。海关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进口外国商品,在秘鲁国内使用或消费。只有境内单位或自然人方能作为进口商。 通则上,商品的进口不存在限制,但基于某些特别规定(与卫生、安全、环境等相关),可能实施某些限制。在此类情况中,进口必须获取相应主管机构的特别批准。 适用于进口商品的关税和国内税收是:从价关税、差价关税、选择消费税(ISC)、普通销售税(IGV)及销售税预缴税制。从价关税的税率,取决于进口商品的子税目,分别为0%、6%或11%。现行《海关税则》中55%的商品享有0%从价关 税。 差价关税仅适用于某些农产品,税率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进口时的参考价格。选择消费税仅适用于某些种类的产品,如:石油(汽油)、天然气(柴油)、酒、烟卷、烟草和部分车辆。税率或税额取决于产品的具体种类(下文“赋税“中将有详述)。 普通销售税适用于大部分进口商品,根据产品的种类和进口的目的地(例如:雨林地区施行的进口优惠政策),仅少数产品免征此税,销售税的税率为18%。普通销售税的预缴税并非附加税,而是提前缴纳未来税收中待缴的税赋。少数产品在进口时不受该税制制约,适用的 税率为10%(新货),5%(二手货进口),3.5%(其余商品)。在进口商品时缴纳的销售税和预缴税,可冲抵税收。 计算从价关税的税基为成本、保险和运费(CIF),该数值的确认依据是世贸组织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 中的实施协议(估价协议)。
总言之,关税和国内税收必须在从临时仓库提取商品前缴纳。但进口商可选择使用预先担保系统,该系统是一套允许卸货后48小时内从海关提取商品的机制。为有效使用该机制,应在商品到岸前满足以下2点要求:(i)进口报关单已经排号,(ii)已获取受限商品进口的特别批准。
(2)临时进口制度。商品的临时性入境是得到允许的。此类入境分为两种:在国内使用,并于此后重新出口(适用于此目的下产品清单中 列出的机械和设备);用于产品的加工并于此后出口最终产品(适用于原材料)。在两种情况中,经提交可覆盖关税及税项金额的保函,便可暂停缴纳关税和国内税收。
(3) 出口。出口业务免税。通则上,不存在对货物出口的限制。但濒临灭绝的动物、植物物种以及文物等则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 只有本国境内的单位或自然人方可作为出口商。商品的临时性出口是允许的,可分为两种情况:在国外使用,并于此后通过与出口相同的条件返回本国的物资,及用于在国外进行加工、修理或更换的物资。在此类情况中,重新进口受特别税收规则约束。
(4) 退税。生产出口产品时所加入或消费的辅料,秘鲁法律允许退还其进口时缴纳的税务。所退税额等于进口FOB价格的5%( 固定退税率),上限为商品生产价值的50%。 只有在国内生产或制造产品(自己生产或通过第三方合同生产),且生产中使用进口原材料的公司,才能在产品出口之后享有该优惠。为获取退税,公司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和要求。
(5) 商品补充的免征关税。该制度允许商品的进口自动免征关税和国内税收,如已经提前进口货物(无任何种类免税),且该货物已被加工成产品并已经出口,则免征等价于提前进口货物的价值。通过该制度,为国外客户生产产品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耗材,出口商可以补充进口此类材料,并免征关税和国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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