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砌体各部位砖缝的允许厚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注:Ⅰ、Ⅱ、Ⅲ、Ⅳ为耐火砌体分类。
12.5、砌体砖缝灰浆的饱满程度不应低于90%;砌体砖缝的厚度应在炉子每部分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处,其中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2.5、Ⅰ类砌体为4处;
12.5.2 Ⅱ类砌体为4处;
12.5.3 Ⅲ类砌体为5处;
12.5.4 Ⅳ类砌体为5处。
13.烘炉、煮炉
13.1、锅炉及其辅机等安装完毕,并经试运转合格后,进行烘炉。烘炉前,应制订烘炉方案,烘炉可根据现场条件,采用火焰、蒸汽等方法进行,烘炉时间应根据锅炉类型、砌体湿度和自然通风干燥程度确定,宜为14~16天。
13.1.1、当采用炉墙灰浆样法时,在燃烧室两侧的中部、炉排上方1.5~2m处,或燃烧器上方1~1.5m处和过热器两侧墙的中部,取粘土砖、红砖的丁字交叉缝处的灰浆样品50g测定,其含水率均应小于2.5%.
13.2、当采用测温法时,在燃烧室两侧墙的中部、炉排上方1.5~2M处或燃烧器上方1~1.5m处,测定红砖墙外表面向内100㎜外的温度应达到50℃,并继续维持48h; 或测定过热器两侧墙粘土砖与绝热层接合处的温度应达到100℃,并继续维持48h.
13.1.2、烘炉过程测定和绘制实际升温曲线图。
13.2、煮炉
13.2.1、在烘炉末期,当炉墙红砖灰浆含水率降到10%时,即可进行煮炉。
13.2.2、煮炉的加药量应按下表配方加药:
注:1、药量按100%的纯度计算;
2、无磷酸三钠时,可用碳酸钠代替,用量为磷酸三钠的1.5倍;
3、单独使用碳酸钠煮炉时,每立方米加6㎏碳酸钠。
13.3.3煮炉时间宜为2~3天,煮炉的最后24h宜使压力保持在额定工作压力的75%,
当在较低的压力下煮炉时,应适当地延长煮炉时间。
14、严密性试验及试运行
锅炉烘炉、煮炉合格后,进行严密性试验,先升压至0.3~0.4Mpa,对锅炉范围内的法兰、人孔、手孔和其他螺栓进行热状态下的紧固,继续升至额定工作压力,检查各处的严密性,同时观察锅筒、联箱、支架等的热膨胀情况。严密性试验完毕对安全阀进行调整,调整后锅炉带负荷连续试运行48小时,运行正常为合格。
15、总体验收投入使用
试运行合格,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会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进行总体验收,验收合格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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