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秋冬季黑龙江省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相关情况。
2017年10月9日至11月10日,环境卫星通报全省境内火点数1889个,同比增加711个,增长幅度为60.3%。秸秆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环境问题成为焦点难点问题。今年的秸秆焚烧工作要像打一场战役一样去谋划、去部署、去组织、去推进,并且只能赢不能输。
为此,黑龙江省在建立黑龙江省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问责制度的基础上,对于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
一、9月15日召开全省秸秆禁烧电视电话会议。
二、建立督查机制。
①开展省级督查。禁烧期间,成立由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6个部门分别牵头的督导组,拟于9月15日至9月30日、10月7日至12月10日两个时段分片开展督查,紧盯“第一把火”,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责任人。
②开展环保系统督查。抽调全省环境执法人员、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干部组成10个强化督查组,结合气象条件和秋收次序,9月15日开始深入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等重点地区,对各地贯彻落实网格化管理情况、禁止露天秸秆焚烧工作等情况开展督查,确保秸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通报机制。
①开展省级媒体通报。在省报、省电视台开辟专栏,每日通报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推送的火点数量及火点坐标。
②建立微信群通报。建立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微信群,禁烧期随时通报火点情况。
③坚持日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各督查组在禁烧期将每日工作信息、查处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完善空气质量APP软件建设。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继续完善“黑龙江空气质量APP”软件建设,充分发挥软件“城市空气质量、城市排名、空气质量地图、火点分布图、累计浓度、分钟数据、数据预警”等7大模块功能作用,切实提升运用现代信息手段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能力。
今年以来,我省狠抓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1 至 7 月,全省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 90.7%,同比去年提高 1.9 个百分点,全省 PM2.5 和 PM10 均值浓度分别同比降低 8.6% 和 5.1%。
为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我省出台《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露天焚烧秸秆主体责任,推进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我省督导检查过程中紧盯“第一把火”,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责任人。
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出现第一个火点的,省财政直接扣拨相关县(市、区)、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监狱管理局50万元;再出现火点,按每个火点30万元扣拨资金。
据悉,今年督查工作分为工作督导和现场督查两个阶段。同时,成立6个督查组,对全省各市(地)及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监狱管理局进行督查。通过签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目标管理责任书,实现所属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最终火点遥感监测数据大幅度下降的目标。
秸
秆
禁
烧
露天焚烧秸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森林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违者将依法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造成他人人身、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由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
《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龙视新闻联播、龙江环保公众号
记者:肖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