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应急保障:
应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
《条例》规定,长春市和双阳区、九台区燃气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协调燃气气源供应,平衡用气需求,制定中长期及年度用气计划,并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应急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储备的布局、总量、启动要求等,并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储备方案的要求建设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和储存安全。
还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燃气应急保障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供应燃气的,应当按照燃气供应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经营服务:
暂停供气需提前48小时通知
长春市对燃气经营、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长春市和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等。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按照应急保障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
燃气使用:
饭店不得在地下室用液化气
在燃气使用方面,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胶(软)管等。
餐饮场所的燃气用户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以及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液化石油气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并留存记载液化石油气气瓶注册登记代码的购气凭证等。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等。
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责任:
未告知擅自停气最高罚10万
作为燃气经营企业出现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服务的情况,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等,有任一行为,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文化记者 赵春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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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应急储气能力不足1天平均用量,省能源局下文要求各地加快储气能力建设
采暖季燃气供应中断要追究市、县政府责任
新文化讯(记者 李德庆) 去年我省天然气总消费量25亿立方米,但我省没有大型天然气储气设施,城市应急储气能力只有630万立方米,还达不到全省平均1天的用气量。近日,省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企业加快推进全省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2020年供暖季前完成落实地方政府不低于本行政区平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
问题
全省应急储气量满足不了1天用气量
据了解,近几年随着国家环境整治力度的加大,我省天然气消费需求逐年增长,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尤其是保障冬季采暖用气等已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据统计,2017年全省天然气总消费量25亿立方米,预计2020年,全省天然气总需求将达到50亿立方米以上。目前,我省没有大型天然气储气设施,城市应急储气能力只有630万立方米,还达不到全省平均1天的用气量,储气设施建设滞后,调峰能力严重不足,重点城市高峰时段冬夏峰谷差最高达3.5:1。冬季天然气供需矛盾突出,加快储气设施建设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任务十分紧迫。
措施
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
为全面落实地方政府、气源企业、城市燃气企业等的储气调峰责任,加快全省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力争储气调峰能力的提升速度适应天然气需求增速。《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根据2020年本地区实际用气需求,科学确定本地区储气调峰发展目标,2020年供暖季前完成落实地方政府不低于本行政区平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
省能源局将积极协调中石油加快推进长春双阳气顶、松原长岭双坨子储气库建设,协调中石化通过自建或合建储气设施,力争尽快达到其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
《通知》要求,各市、县政府要加快推进城市燃气企业、不可中断大用户建立天然气储备,严格落实配套储气能力,进一步明确按要求建设储气能力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建立LNG储备可统筹考虑与汽车加气站合建,以减少储备运营成本,提高天然气储备建设的积极性。2020年采暖季前达到不低于其年度合同销售量或用气量5%的要求。在2018年采暖季前,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部分,应通过购买或签约调峰能力的办法,履行应承担的储气能力社会责任。各市、县政府、城市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天然气储气能力相互之间不得重复计算。
支持市、县政府和城市燃气企业通过自建或合建储气库、合资或参股LNG接收站储罐建设、向上游气源企业和供气企业购买或租赁储气能力、向LNG接收站购买或租赁储气能力、向可中断大用户购买减限气能力、向其他专业化市场主体购买能力等灵活方式达到储气要求。鼓励成立专业化、独立的储气服务公司,提供储气服务,获得合理受益。
问责
供应中断要追究市、县政府责任
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调度督查、考核通报制度,对储气设施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的市、县政府和城市燃气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对进展迟缓、完不成储气设施建设任务的市、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因储气设施建设不到位造成采暖季燃气供应中断的,要追究市、县政府责任;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储气设施又不购买相应储气能力的城市燃气企业,不得发展新用户,责令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收回特许经营权;达不到的不可中断大用户,不得增加用气量。气源企业在增加管道天然气销售量时,也要与城市燃气企业、不可中断大用户的储气能力挂钩,达不到的不予增供。省政府将通过组织专项督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调研检查等方式对地方政府、气源企业、城市燃气企业等储气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