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认定为嫖娼,首先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行政处罚,特殊情形可能会触犯《刑法》而被判处刑罚,编剧、导演、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会被严格限制从业,公职人员会被撤职或开除公职,幼儿园、中小学不得聘用此类人员...
一、触犯《治安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2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嫖娼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二、特殊情形触犯《刑法》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明知嫖娼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刑法》第301条第2款规定,多人嫖娼,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重处罚。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另外,《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嫖娼,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编剧、导演、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会被严格限制从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
1.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邀请有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2.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3.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
4.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传播有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和各类节目;不得邀请有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
5. 在广播影视对外交流中,暂停有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节目的赠送、销售和交流。
6.真人秀节目嘉宾应坚持道德操守的标准。不允许邀请有丑闻劣迹以及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节目。
四、幼儿园、中小学不得聘用此类人员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36条规定,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因嫖娼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承诺书;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五、公职人员会被撤职或开除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公职人员参与嫖娼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公职人员参与嫖娼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参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1条、《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54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107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1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24条)。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范围如下:(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