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报》昨晚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8月6日下午,00后小伙小樊来到合肥百脑汇联想专卖店某门店,花费5700元购买了一台联想小新PRO笔记本电脑,店员当着他的面将外包装拆除。在开机调试的时候,小樊发觉电脑有时会出现卡顿,再三和店员确认是否为新机,均得到了对方的肯定答复。
当晚,小樊通过检测发现这台“新”笔记本电脑的通电次数竟然高达6124次,通电时更是长达到666小时!
昨天上午,小樊向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了投诉,经营户也被通知到场进行调解。在铁的事实面前,该经营户最终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展示机也是新机啊,而且我们给到消费者的价格也比正常价格要低很多,这台电脑原价要6600元。”随后,经营户表示愿意为顾客重新换一台全新笔记本电脑,并给予一定的补偿。对此,小樊并不认同,双方最终也未达成和解协议。
消费欺诈是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该行为不仅包括销售明知为不合格或有缺陷的产品,还包括隐瞒事实真相、向消费者作出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对于本案,小樊本意购买全新的笔记本电脑,因经营户的欺诈行为,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笔记本买卖合同;同时,小樊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向经营户主张三倍赔偿。
遇事不慌,00后小伙不仅懂得运用电脑检测软件来检测电脑,在发现自己遭遇消费欺诈时的做法也是可圈可点:首先是联系《合肥晚报》,然后在记者的陪同下带着笔记本以及购物发票等,去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投诉,接着当众检测落实证据,虽调解不成但为后续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足了准备。如此小伙,你慕了吗?
法条链接:
1. 《民法典》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